陕西警官职业学院2021年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陕西警官职业学院(以下简称陕警院)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有序进行,切实维护陕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参加2021年陕西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并报考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的考生。

第三条2021年春季,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实施的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采取高职综合评价招生模式。

第四条学院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五条学院全称: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3819,在陕招生代码:8118,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颁发学历证书的学院名称: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学制:三年。

第六条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是陕西省人民政府举办、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由省公安厅主管,省教育厅进行业务指导。主要实施公安、司法类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同时作为全省公安、司法机关重要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关的培训任务。

学院围绕陕西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需要,立足为全省公安、司法系统服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政治立场坚定,具备专业知识和实战能力,胜任基层公安、司法工作需要的高素质实战型人才。

第七条学院对学生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八条学校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启源二路1号。目前,学院学生均在浐灞校区学习生活。

第九条联系方式:

地址:西安市启源二路1号

邮政编码:710021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学工作院领导和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在校生代表和校友代表担任。学院监察审计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

第十一条学院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录取工作。对以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招生专业、区域和计划

第十三条2021年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专业类为公安与司法类,招生专业2个,分别为:法律事务、法律文秘。

因学院招生专业尚未备案,考生正式录取专业以教育部正式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20年)》为准。

第十四条2021年陕警院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仅在陕西省内开展。

第十五条学院在陕西省教育厅核准下达的招生计划总规模之内,根据学院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科类、分专业招生计划,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核,并经教育部备案后,及时、规范、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考生资格、测试申请和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参加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必须已参加2021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高考统考)报名或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三校生”单招)报名。

第十七条考生申请

第十八条 测试考核

已向我院提出入学申请的考生,均须参加学院组织的文化素质测试、职业适应性和职业技能测试

(一)文化素质测试

拟参加我院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的普通高中毕业生,文化素质测试成绩使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考生不再参加学院组织的文化素质测试。

对不具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三校生”及其他考生,学院依据《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课程标准》对其进行文化素质测试,测试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内容为语文。

(二)职业适应性和职业技能测试

参加我院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的所有考生,由学院依据分专业类职业适应性和职业技能测试标准,进行面试与职业素养相结合的测试。

第十九条 测试安排

(一)测试时间及科目

文化素质测试时间:

20213209:30—11:00

职业适应性和职业技能测试时间:

202132014:00—18:00

(二)测试地点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浐灞校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启源二路1号)

考生需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校参加考试。

第二十条2021年3月26日17∶00前,学院将第一次预录取考生信息报送省招办,并在陕警院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2021年3月28日至4月2日9:00—17:00,被学院第一次预录取的考生须于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我院浐灞校区进行报到注册。逾期不报到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

第二十二条第一次预录取考生报到注册后,如果我院招生计划仍有缺额,2021年4月3日9∶00至9日17∶00,学院将在已上报成绩库的本校生源中进行递补预录取,并将预录取考生信息在陕警院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递补预录取的考生须未到其他任何高职教育院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二十三条被我院递补预录取的考生须于2021年4月11日至4月16日9:00—17:00,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我院浐灞校区进行报到注册。逾期不报到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陕警院录取资格。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四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十五条参加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高职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总分,由文化素质测试成绩和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成绩两部分构成。

测试满分为240分。其中,文化素质测试120分,职业适应性和职业技能测试120分。

(一)文化素质测试成绩

1.具有完整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考生,其文化素质测试成绩由考生高中学业水平成绩折算而成。折算标准为:科目成绩为A=19分,B=17分,C=14分,D=10分(不含通用技术);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科成绩折算后相加的总成绩,为考生文化素质测试成绩。

2.不具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成绩不完整的考生,文化素质测试成绩为参加学院组织测试的成绩。

(二)职业适应性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

考生的职业适应性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为参加我院组织测试的成绩。

考生综合评价总成绩=文化素质测试成绩+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成绩。

第二十六条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在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招生计划总规模内,根据考生综合评价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预录取名单。

若总成绩相同,依次比较文化素质测试成绩、职业适应性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

总成绩低于100分或职业适应性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低于60分,不予录取。参加我院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最低淘汰比例为3%。

第二十七条考生录取专业遵循考生报考专业志愿顺序。

第二十八条学院招生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和适应学院警务化管理要求为基本原则。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我院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我院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

第二十九条凡被我院录取的新生,须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入学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应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院同意逾期不报到的新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考生录取结果将通过陕警院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七章 收费及奖助学办法

第三十一条学院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生活补贴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第三十二条根据《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创先争优”工作实施办法》,学生在校期间可以申请、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

第三十三条学院学费及住宿费标准按照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学费:5500元∕学年。依据住宿条件,住宿费在800—1200元/学年之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院统一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毕业生电子注册,颁发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院招生工作以往制度规定若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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