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了!带关机的手机进考场被禁考3年!

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将于明日(3月13日)举行。省招生考试院特别提醒广大考生:诚信应考,不相关物品请勿带进考场。

罗某在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时,携带处于关机状态下的手机进入考场,广西教育厅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师资格条例》对罗某作出“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理。罗某不服,诉至法院。广西一、二审法院支持了广西教育厅处理决定。

01

考试时手机闹铃响起,

考生被禁考3年

Law

2019年11月2日,罗某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广西考区考试,在笔试《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时,她放在考试座位上的手机,闹铃在关机状态下响起。

广西教育厅认为

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在考试过程中,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罗某在考试过程中携带手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作弊。

此外,《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2020年1月22日,广西教育厅作出处理决定:罗某的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私带手机进考场违规,罗某对处理不服。定坚画

02

开机与否均属作弊,

考生一审败诉

Law

罗某不服,将广西教育厅告上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要求撤销对她的处理决定书。她认为自己是无心的过失,携带关机的手机,不存在作弊。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

教育部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中第四项: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而手机属于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无论开机与否。

广西教育厅认定罗某携带手机参加考试的行为属于考试作弊,并无不当。

而适用国务院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对罗某的考试作弊行为进行处理适用法规正确。

2020年9月22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

03

坚称未利用手机作弊,

考生二审仍败诉

Law

罗某不服,上诉至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她认为,自己携带处于关机状态下的手机进入考场,此时手机不属于“具备发送或者接受信息的功能”,事实上她并未利用手机作弊。

其次,广西教育厅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将她携带关机的手机认定为作弊行为,那么也应当适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而不应该适用效力更高的《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

罗某在考试中携带处于关机状态下的手机进入考场并参加考试,即使手机处于关机状态但仍具有接收信息的功能,也属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的考试作弊。

广西教育厅据此对罗某作出“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此外,《教师资格条例》是国务院发布,属行政法规,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是教育部发布,属部门规章。根据优先适用法律、法规的原则,广西教育厅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对罗某的作弊行为进行处理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有话说:

该案提醒考生,在参加考试前必须认真了解考场规定,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诚信参考,千万不要携带任何考场“违禁物品”。

一定要有规矩意识,只有遵守法律、敬畏规则、注意细节,才能避免触碰红线、酿成大错,切莫因“疏忽大意”或“一时侥幸”,给自己留下遗憾。

来源:南国早报

来源:多彩贵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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