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建立教师疗养制度、重点向班主任和乡村教师倾斜、保障教师对学生的正常惩戒权、为教师提供法律援助、将师德考核纳入教师绩效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调离教学岗位!!!
师范生必须修学师德教育课程
实施意见明确要求,通过努力,到2025年,全省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基本健全,教师安心、热心、舒心、静心从教的良好环境基本形成,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得到显著提升。要求突出思想铸魂,不断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和突出思想引领。
在加强师德教育方面,进一步落实教师入职宣誓和师德承诺制度,注重师德师风自主学习和反思。积极健全师德师风岗前培训、专题培训、全员培训等制度,把师德师风教育贯穿师范生培养及教师专业发展全过程。师范生必须修学师德教育课程,在职教师每学年必须参加师德师风专题教育。
加强对新入职教师、青年教师、海外归国教师、高层次人才的培训指导,不断提升教师师德师风素养,树立人民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良好形象。将法治教育和师德要求纳入各级各类教师培训体系。
建立教师疗养制度
重点向班主任和乡村教师倾斜
通知要求,依法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的规定。切实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树牢教师以教书育人为天职的理念,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建立教师疗休养制度,因地制宜安排一线优秀教师进行疗休养,重点向符合条件的班主任和乡村教师倾斜。礼敬退休教师,制作光荣榜,组织集体荣退仪式。支持鼓励行业企业在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时体现“教师优先”。
鼓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革命纪念馆(地)、历史文化古迹名胜和旅游景区(点)对教师实行免费和优待。鼓励社会团体、企业、民间组织出资或通过依法成立基金、设立项目等方式,支持教师提升能力素质、进行疗休养或奖励激励,积极提升教师职业自豪感
优秀教师等先进评选向一线专任教师倾斜
通知要求,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大优秀教师表彰力度,积极配合国家做好“人民教育家”和“全国教书育人楷模”等先进典型推选工作,健全完善教书育人楷模、师德标兵、优秀模范教师、身边好典型等多元的教师荣誉体系。
改革创新评选遴选办法,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的原则,向一线专任教师倾斜,向班主任等兼具教学与育人管理“双责”的教师倾斜;坚持以德为先、德才兼备,避免单纯以学术成果和考试升学成绩作为师德先进和优秀教师评选的标准。完善特级教师、优秀教师、“三级三类”骨干教师的培养奖励及管理办法,依法依规保证荣誉获得者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加强对荣誉获得者的后续支持服务,不断提升教师职业荣誉感。
保障教师对学生的正常惩戒权
为教师提供法律援助
保障教师依法执教的权利,支持教师履行管理教育学生的职责,保障教师对学生的正当惩戒权。引导家长和社会正确看待教师的履职行为,对学生、家长及其亲属等因为教师正当履职行为而对教师进行侮辱、谩骂、肢体侵害,或者通过网络对教师进行诽谤、恶意炒作等行为,相关部门和学校要积极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从严追究相关人员侵权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相关部门和学校要为教师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法律等方面支持和援助,保障教师立德树人职业尊严不受非法侵犯。
将师德师风纳入个人诚信体系
杜绝丧失教师资格者重新进入教师队伍
严格教师资格申请认定,完善教师招聘和引进制度,加强对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表现考察,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倾向。将师德师风纳入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并共享有关违法信息库,健全教师入职查询制度和有关违法犯罪人员从教限制制度,杜绝丧失教师资格者重新进入教师队伍。
对拟聘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测评,把心理健康水平作为聘用教师的重要参考。不断规范教师聘用,将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作为教师聘用合同的重要条款。加强试用期考察,对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水平不合格的人员坚决取消聘用,及时解除聘用合同。
将师德考核纳入教师绩效考核
师德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调离教学岗位
通知要求,将师德考核作为教师绩效考核的基本内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积极完善师德师风考核指标体系,加大对教师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水平在日常和年度考核中的权重。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并取消其当年职称评审、评先推优、表彰奖励、科研和人才项目申请等资格。师德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将其调离教学岗位,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对教师失德违纪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坚持“零容忍”,对违反师德师风的问题投诉,要做到有诉必查,查实必究。对打骂体罚和侮辱骚扰学生等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要求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要求,严肃惩处,坚决纠正。持续开展针对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和家长礼品礼金、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艺术院校教师在招生录取中以辅导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的集中治理。对于严重侵害学生权益、败坏教师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经查实,要依规依纪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并根据有关规定解除教师职务、撤销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