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某学院大二学生疑似在校死亡的新闻冲上了热搜,知情人士表示,该男生已于3月24日去世。学校工作人员表示,男子系自伤,不是网络传言的被砍伤,也没有和其他同学发生矛盾,生前患有抑郁症。那么学生在学校里自杀,学校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因以下情形导致学生出现了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责任,行为并无不当的,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或是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还有学生自杀、自伤的,以及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从上述条款中我们可以得知,自杀系免责条款,且大二学生年龄不会特别小,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和自我行动力,学校不可能时时刻刻都看管着他,单从这个层面上来看,学校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也有例外,若是学生在自杀前,学校已经得知他患有抑郁症,但是没有及时告知家长,也没有采取措施给他提供帮助,那么学校方面就存在着过失,需要承担责任。
大学生卢某也因为抑郁症而自杀,自杀前,他换了4张QQ头像,每一张头像看起来都很阴郁,都和自杀相关,也有同学告诉辅导员老师,卢某平时的行为存在异常。但辅导员只是给家长发了一个短信,让家长多关心卢某的生活学习状况,此外没有采取其他手段。不久后卢某自杀,家长将学校告上了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应该给受教育者充分保护,但该校没有完全尽到这一责任,需要承担30%的责任。
启东市某法院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初二男生陆某比较调皮,总是去干扰隔壁班的女生,让隔壁班老师发现了,将情况告知了班主任王老师。王老师随即把陆某的妈妈张某请到了学校,张某询问了孩子在学校内的情况,王老师表示他上课不是很用心,经常在课堂上讲话。
没有想到,家长和老师谈完话以后,陆某先转身冲向了阳台,跳了下去,王老师拨打了120,并陪同前往医院接受治疗。陆某被诊断为多处骨折,治疗花了11万,因为学校给学生买过保险,所以陆某获赔8万块钱。
之后陆某的家长认为老师言语过激,给孩子的心灵造成了刺激,才跳楼的,将学校和老师告上了法院,索赔数十万。法院审理后认为,王老师只是在正常履行职责而已,不存在过错,驳回了陆某家长的诉讼请求。
民事侵权领域适用过错原则,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犯了错,才需要赔钱。王老师只是批评教育学生而已,不算错误,老师是无法判断学生会怎么想、怎么做的,陆某跳楼自杀,这个结果显然是他无法预料的,若是法院判决王老师和学校赔钱,那以后其他的老师可能不敢管学生了,真正受到伤害的,是教育事业和学生本身。
学校确实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要好好管理学生,给学生提供好的就餐、学习和玩耍环境,不能出了什么事情,就把责任推给学校。学生因为老师叫了家长就自杀,那家长该反省下,是不是自己平时给孩子太大压力了,才让孩子那么害怕叫家长?
不管是老师还是家长,谁都不希望看到孩子们在最好的年华离开这个世界,事情发生后,彼此争论不休,推脱责任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家长们需要多和孩子沟通交流,了解孩子的内心世界,学校要为学生创造更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公平对待每一个学生,才能让学生自杀惨剧越来越少。
大家是如何看待这一新闻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