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公布了《广州市幼儿园条例》。《条例》提到,应在现有公办幼儿园学位占比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公办幼儿园学位数量,每个镇、街道辖区内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各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据了解,《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自1997年2月5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幼儿教育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此前,教育部发布《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明确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课程内容,不得布置读写算家庭作业,不得设学前班,幼儿园出现大班幼儿流失的情况,应及时了解原因和去向,并向当地教育部门报告。
城市更新时优先保障幼儿园用地需求
在用地保障上,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幼儿园规划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幼儿园用地不足的区域应当通过区域用地功能调整、在城市更新时增加幼儿园用地面积等方式优先保障幼儿园用地需求。
此外,街道腾退空间、乡村公共服务设施、中小学布局调整的空余用地、省追加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纳入军民融合战略与地方合作经营的军队物业等富余公共资源,优先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售、出租公办幼儿园,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
《条例》要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个镇、街道辖区内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常住人口超过十万的镇、街道应当按照人口比例相应增加公办幼儿园数量。鼓励和支持机关、镇街、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等举办幼儿园,在为本单位职工子女入园提供便利的同时,为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租金、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举办不同类型的幼儿园,满足社会对幼儿教育服务的多样化需求。
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内容,
使用电子产品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条例》指出,幼儿园的建设与管理应当以公益性和普惠性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鼓励社会参与。
其中提到,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符合国家、省关于公办幼儿园学位占比要求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广州市公办幼儿园学位数量。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个镇、街道辖区内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常住人口超过十万的镇、街道应当按照人口比例相应增加公办幼儿园数量。
在教育内容上,明确幼儿教育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中。各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在教学活动中,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使用电视、投影等电子产品超出合理次数,或者每次使用时间超过十五分钟,每日总时长超过一小时;不得在正常的保育教育时间内安排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并额外收取费用,要求或者变相要求家长购买教材、教学辅导材料;不得有打骂、猥亵、恐吓、侮辱、虐待、歧视幼儿,或者指使他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行为,以及其他侵犯幼儿人身权利或者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与小学教师相当,
幼儿园应建立园长陪餐制度
在幼儿园工作人员要求上,明确园长应具备我国国籍并在我国定居,同时要求其需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验,并经园长岗位培训;教师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身体健康,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同时要求幼儿园应当每年组织其工作人员接受健康检查,并承担健康检查费用。
在教师待遇上,明确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水平应当与当地同岗位的公办中小学教师工资水平相当。民办幼儿园教职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当地幼儿园教职人员行业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
《条例》还对幼儿园日常管理活动作出规定。要求幼儿园应当建立园长陪餐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以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对陪餐家长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和反馈。
在用药安全上,幼儿园应当妥善管理药品,建立患病幼儿用药委托交接制度,保障幼儿的用药安全;不得擅自组织幼儿进行群体性用药。未经监护人委托或者同意,幼儿园不得给幼儿用药;紧急情况下用药的,应当及时告知监护人用药情况。
此外,《条例》提到,幼儿园违反《条例》相关规定,有未按要求组织工作人员接受健康检查的,未经监护人委托或者同意给幼儿用药等行为的,将可能面临最高20万元的处罚。
幼儿园从业人员有规定
对于禁止从业的情形,《条例》要求幼儿园不得聘任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品行不良、损害幼儿利益,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经有关医疗机构鉴定患有精神性疾病、有精神病史、慢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疾病的;有性侵害、性骚扰、虐待儿童等不良记录的;有吸毒、酗酒行为的;其他可能危害幼儿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人员。
幼儿园工作人员禁止性规定
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打骂、猥亵、恐吓、侮辱、虐待、歧视幼儿,或者指使他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行为;
(二)向幼儿宣讲有恐怖、暴力、迷信等内容的故事;
(三)播放不适宜幼儿观看的影像;
(四)使用电视、投影等电子产品超出合理次数,或者每次使用时间超过十五分钟,每日总时长超过一小时;
(五)向家长索取财物或者要求提供与保育教育工作无关的便利,随意扣留、没收幼儿物品;
(六)在正常的保育教育时间内安排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并额外收取费用;
(七)要求或者变相要求家长购买教材、教学辅导材料;
(八)在保育教育活动中遇突发危险时,擅离职守、自行逃离,没有优先保护幼儿安全;
(九)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质的表演、竞赛活动;
(十)泄露其在保育教育工作中获取的幼儿及其家庭成员个人信息;
(十一)其他侵犯幼儿人身权利或者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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