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官网答复《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12条中的“刻意孤立”如何界定等问题。全文如下:
问题:《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12条规定了“刻意孤立”的禁止性行为。而在实践中,对“刻意孤立”的内涵存在不同的理解,有着很大差别。请问应如何界定“刻意孤立”的内涵?
答复:《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的“刻意孤立”,首先主观上是故意而且针对特定学生,具有相对性、持续性,非因疏忽而没有关注到学生的需求;行为表现上,可以是对学生正常需求故意不予回应、指使其他学生孤立特定学生或者物理上隔离(比如单独坐在最后一排)等;后果上,导致学生得不到老师的关注和正常的同伴关系,产生心理上的压力。
有网友表示惩戒学生
“不坐最后一排
可以坐最前面”
也有网友表示
自己就是比较喜欢坐在最后一排
哪些行为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规则指出,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校、教师可以采取哪些教育惩戒措施?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点名批评;
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课后教导;
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哪些不当教育行为被明确禁止?
为防止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规则细化了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
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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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教育部网站、红星新闻、福建日报、湖北日报、新浪微博
责编:郭涛
编辑:庞舒青
说说看,你上学时坐在哪一排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