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和县市场监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莒南县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切实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
莒南县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幼儿园收费管理,维护学前儿童和幼儿园的合法利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临价格发〔2019〕1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莒南县所有依法举办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管理方式。
二 收费项目和定价方式
第四条 我县幼儿园实行统一收费项目管理,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五条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六条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2.校车接送费: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1.意外伤害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医疗保险费用。
3.床上用品费:新生入园时,由家长自愿选择,幼儿园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实际进价收取。
第九条 与幼儿园保育教育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以及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捆绑收取。
第十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发展定位、市场需求、办园成本等情况自主确定。
三 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按幼儿园类别收费,并进行动态调整。
幼儿园类别分为省级示范、一类、二类、三类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认定并公布。
凡已经登记注册但未经评定类别的幼儿园,其临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三类幼儿园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及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可在相应类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基数上最高上浮100%。
凡已经登记注册但未经评定类别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及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其临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三类幼儿园收费标准的100%。
第十四条托班(0—3岁)收费标准可在相应类别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半日制幼儿园按照相应类别幼儿园收费标准的60%收费。
第十五条 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不得跨学期、跨年度预收。
第十六条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收取。
代收费项目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
第十七条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严禁扩大范围、自立项目向儿童家长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在保教费外以特色教育为名,开办各类培训班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降温费、取暖费、饮水、校园安全保卫、午休管理、阅览等有关服务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等费用。
第十八条 根据幼儿入园考勤情况,因幼儿自身原因造成整月未入园,考虑管理费用支出等因素,保教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幼儿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15%退费;累计在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
幼儿家长申请办理退(转)园手续的当月保教费退费政策是:幼儿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保教费、住宿费按当月收费标准的50%退费,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当月保教费、住宿费。按季度或按学期收取的,已提前预收的剩余月份保教费、住宿费需全额退还。
伙食费按幼儿实际在园天数计收。
四 收费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二十条 各幼儿园应当在幼儿园醒目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公示幼儿园性质、办园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规定,自觉接受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类别、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经价格管理部门批准,对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施调整的,幼儿园在执行新标准年度起,坚持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方式收费。民办幼儿园自行确定提高收费标准的,要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方式收费。发布招生简章在前,调整收费标准在后的,应当采取就低标准收费。
第二十二条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施收费,应与家长签订协议,明确保教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应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保教费、住宿费等成本和收入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成本调查和监审等工作。
幼儿园接受市场监管、财政、教育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五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2021年6月1日前的保育教育收费标准,仍按《关于规范我县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莒南发改字〔2020〕27号)文件规定执行。
莒南县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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