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报道|天津法院首例判决无形资产融资租赁合同有效

文 | 吴玉萍 曹真

近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无形资产融资租赁纠纷案。法院一审认定涉案以电视栏目著作权为标的的《售后回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特征,合法有效。据悉,该案系天津法院首例确认无形资产融资租赁合同有效案。截至本刊发稿时,该案判决已生效。

天津滨海新区法院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中心法庭外景

案情回顾

著作权可否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

本案为原告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即出租人)与被告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即承租人),以及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某影视传播有限公司、苏某、刘某等四方保证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该案中,原告与被告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售后回租赁合同》及《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某电视栏目著作权转让给原告,并通过许可的方式租回使用。就涉案租赁物的价值,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专门机构进行了评估。双方另就上述著作权于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转移登记备案。

然而,在双方履约过程中,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支付部分租金后便未再按期支付。原告认为其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全部租金、留购价款及违约金,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方则辩称,付款凭证载明的是设备款,与融资租赁无关;本案实际上是借款合同关系,不存在真实的融资租赁关系,故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定

涉案合同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法院审理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就本案而言,法院审理认为,首先,从租赁物的性质来看,《合同法》并未对租赁物的性质加以限定,亦无法律、行政法规对著作权作为租赁物的适格性进行否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租赁物虽然原则上应为固定资产,但并未完全将著作权排除在租赁物范围之外。故本案《售后回租赁合同》以真实存在的电视栏目著作权作为租赁物,符合“融资”“融物”双重特性,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次,从租赁物的价值来看,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涉案著作权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到庭被告对该估值不持异议,亦无相反证据证明租赁物的价值存在低值高估的情形。

再次,从租金构成来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根据涉案《所有权转让协议》及《售后回租赁合同》约定,租金系由租赁物购买价款及合理利润组成,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法院还指出,从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来看,《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某股份传媒有限公司将涉案著作权转让给原告,且双方已在国家版权局办理了权利转移变更登记,故涉案作品著作权已转移至原告;被告某股份传媒有限公司则享有涉案著作权的使用权,并依约向原告支付了部分租金,符合融资租赁权利义务关系。

综上所述,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售后回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抗辩涉案合同性质为借款合同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四保证人应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判决被告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留购价款及逾期违约金,四名保证人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裁判结果或引领产业创新

该案由天津滨海新区法院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中心法庭具体承办,其判决也成为天津法院作出的、以无形资产作为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物的首份判决,由此备受关注。

目前,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模式,无形资产融资租赁业务受到了企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部分地方政府已经出台了支持无形资产融资租赁的产业支持政策。近年来,同行实操和政策导向的支持,让这一领域的融资租赁得到了快速发展。与此同时,在现行法律法规尚不明确、监管政策尚不清晰的情况下,无形资产融资租赁依然面临着标的物适格性的挑战。因此,此类业务仍多处于探索阶段,总体业务规模还较小,参与的企业也对涉诉案件裁判思路持观望态度。

“我们法庭作为全国唯一一个专业化审理融资租赁案件的法庭,始终坚持构建与自贸区建设相适应的法治先行、宽容谦抑、意思自治的司法理念。”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中心法庭庭长王卫国介绍说,在受理该案后,审判团队对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审判问题进行了充分调研及全国范围内的类案检索研究,在此基础上,秉承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尊重意思自治的理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本案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了裁判。

“大量科技型企业手握专利、商标,却由于无形资产评估市场和交易市场不发达、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知识产权融资持谨慎态度等原因,难以实现成果转化。支持开展无形资产融资租赁创新,能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更多选择,进而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动力。”王卫国表示,“本案判决的作出,展现了法院对市场和企业诉求的积极回应,期待其将有利于化解中小微、双创类、科技型等市场主体的融资难题,充分发挥租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1年第9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27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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