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天津华水公司”)总工程师,天津华水公司市政建筑分公司总经理,奈曼旗华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奈曼旗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职的何涛,受他人贿赂41万元,挪用公款1.12亿多元用于个人理财获利或出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2021年4月27日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获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何涛,1983年6月24日出生于河北省,硕士研究生文化,2006年到天津华水公司工作,后担任该公司技术员、工程部部长、总工程师,天津华水公司市政建筑分公司负责人、总经理,奈曼旗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职。2018年12月12日,他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天津市南开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涛在担任天津华水公司总工程师、奈曼旗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在结算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2015年至2018年共受贿41万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此外,他挪用公款1.12亿多元。
其中:22018年1月至11月期间,天津华水公司与几家公司通过直接拨付及银行贴现等业务以采买项目材料资金名义转出1.3亿余元。何涛利用项目材料采买资金存在一定的支付沉淀期,将其中的141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将其中的5738.7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后何涛陆续将涉案公款归还。
2017年9月份左右,何涛将天津华水公司拨付的奈曼旗市政PPP项目建设资金1800万元,转入其个人实际控制的某公司账户上。2017年9月21日,他将其中的300万元借给天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用于营利活动,后杨满园归还150万元;9月22日,他将其中的500万元借给河北某公司实际经营人柴某用于营利活动。
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天津华水公司向天津机电公司分三笔共计支付5367万元。何涛私自将其中的部分款项挪用,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其中2016年9月26日借给河北某公司柴某780万元,2017年1月5日、1月10日共借给柴某240万元;2017年1月3日分两笔借给天津某公司杨某1000万元,2017年11月21日借给杨某500万元。后杨某归还12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且属于数额巨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虽未自动投案,但是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罪行,以自首论;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前退还全部挪用的公款,可以从轻处罚。
2020年12月10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涛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何涛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27日,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