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防火监督员贴上的查封封条
能私自撕掉吗?
6月21日
北京市通州区
一处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库房
被防火监督员贴上查封的封条
查封过程中
防火监督员特地提醒仓库负责人刘某龙:
在未经批准情况下
擅自拆封、揭封、毁封等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会对擅自揭封、毁封人员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可不到1个小时
就被刘某龙就撕毁
而且大门敞开,
工人和运输车进进出出搬运物资
繁忙景象与库房被查封前一样
正好被再次路过的防火监督员看到
防火监督员立即找到刘某龙询问:
“谁揭开了封条?谁允许库房恢复生产经营?”
面对质问,刘某龙说:
“封条是我撕的,我就想把里面的东西运出去。”
防火监督员向刘某龙
回放执法记录仪中的告知视频
再次告知他
此行为已违法,属明知故犯
刘某龙当即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
防火监督员通知属地派出所将刘某龙带走调查。22日,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刘某龙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6月21日当天
通州区消防防火监督员在另一库房
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也发现
有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行为
于是立即下达临时查封决定
同时向库房负责人唐某通告知
查封原因、相关法律法规、
私毁私拆封条的后果、提请腾退整改和行政复议
的流程等内容
并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
可在6月24日上午
当防火监督员再次来到该仓库时
发现仓库大门敞开
封条断成两截挂在门上
防火监督员立即联系派出所民警
传唤仓库负责人唐某通
在派出所
唐某通试图以“消除消防隐患”
的理由为自己开脱
但在执法记录仪和监控视频的铁证面前
唐某通不再狡辩
他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项之规定,给予唐某通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重要提醒
擅自拆封或者使用
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行为
都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
第六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