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10日!3天内2人被拘!只因做了这事……

被防火监督员贴上的查封封条

能私自撕掉吗?

6月21日

北京市通州区

一处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库房

被防火监督员贴上查封的封条

查封过程中

防火监督员特地提醒仓库负责人刘某龙:

在未经批准情况下

擅自拆封、揭封、毁封等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会对擅自揭封、毁封人员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可不到1个小时

就被刘某龙就撕毁

而且大门敞开,

工人和运输车进进出出搬运物资

繁忙景象与库房被查封前一样

正好被再次路过的防火监督员看到

防火监督员立即找到刘某龙询问:

“谁揭开了封条?谁允许库房恢复生产经营?”

面对质问,刘某龙说:

“封条是我撕的,我就想把里面的东西运出去。”

防火监督员向刘某龙

回放执法记录仪中的告知视频

再次告知他

此行为已违法,属明知故犯

刘某龙当即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

防火监督员通知属地派出所将刘某龙带走调查。22日,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刘某龙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6月21日当天

通州区消防防火监督员在另一库房

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也发现

有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行为

于是立即下达临时查封决定

同时向库房负责人唐某通告知

查封原因、相关法律法规、

私毁私拆封条的后果、提请腾退整改和行政复议

的流程等内容

并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

可在6月24日上午

当防火监督员再次来到该仓库时

发现仓库大门敞开

封条断成两截挂在门上

防火监督员立即联系派出所民警

传唤仓库负责人唐某通

在派出所

唐某通试图以“消除消防隐患”

的理由为自己开脱

但在执法记录仪和监控视频的铁证面前

唐某通不再狡辩

他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项之规定,给予唐某通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重要提醒

擅自拆封或者使用

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行为

都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

第六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标签: 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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