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开法院在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促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有效消除被执行人的对抗情绪,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切实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
2015年7月14日,刘某与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刘某向张某提供借款250000元,张某在2015年7月22日前一次性还清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刘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张某提供上述借款,借款到期后,张某未依约归还借款。刘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张某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对被执行人张某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由于张某户籍地不在天津,承办法官同时向其户籍地法院发出委托执行函,委托其代为调查张某在户籍地的房产登记情况,并向张某户籍居住地村委会了解其在户籍地的财产情况。经调查,张某名下无大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承办法官依法将张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积极寻找张某下落。几经周折,法院与张某家人取得联系,法院耐心向张某家人进行释法说理,详细告知其强制执行的后果和法律风险,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给张某工作生活带来的影响,经过法院及张某家人的共同努力,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张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截至目前,张某已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部分还款义务。
执行和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不仅能够缓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而且能有效缩短执行周期、减少执行成本,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有效提高执行效益,实现司法权益和执行效益的合理平衡。南开法院始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刚柔并济,切实做到既能努力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能最大限度减轻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的影响,极大地彰显了司法公正和人文关怀。
制作:南开法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