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高院发布10个“天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我院一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一年来,我院深入贯彻该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运用穿透式思维,直面矛盾,实质性化解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天津市某某药店诉天津市滨海新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基 本 案 情
2020年2月,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滨海新区市场局)接到案件线索,称新区某某药店涉嫌销售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滨海新区市场局进行案件调查,认定该药店存在销售侵权“3M”口罩且存在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并于同年8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认定的哄抬价格的行为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对认定的销售侵权“3M”口罩的行为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某某药店不服,主张其在销售口罩时不知道涉案口罩为侵权商品,且其作为药店经营者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处罚决定有失公允,遂诉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后经协调,某某药店撤回起诉。
出 庭 应 诉 情 况
本案当事人双方对于行政处罚基础事实和处罚幅度争议较大,且案涉疫情防控,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滨海新区法院向滨海新区市场局发出了建议函,建议其及时对涉案行政处罚进行分析,依法审慎作出处理。被告滨海新区市场局分管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并在诉讼过程中代表滨海新区市场局表示尊重和接受人民法院建议,决定启动程序,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后某某药店撤诉,该案依法妥善解决。
典 型 意 义
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本案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针对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认真倾听行政相对人诉求,即时启动重新调查处理程序,缓解了行政相对人的对立情绪,促进了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提升了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来源:审管办 张钡
编辑:王笑笑
审核:运兆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