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介
绍
2020年8月3日7时许,邱某为获取2万元人民币的高额报酬,受“刘老板”(另案处理)的指使,携带一内藏毒品可疑物的粉色拉杆行李箱,从云南省景洪市西双版纳嘎洒国际机场乘坐航班到天津市。同日13时许,邱某到达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查获其携带的行李箱。经破拆,公安人员在行李箱夹层内查获两袋白色晶体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取样、鉴定,毒品可疑物两袋分别净重670.24克、320.58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60.19%、65.20%。
审
理
结
果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认定邱某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990.8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邱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邱某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检
察
官
说
法
邱某为赚取高额非法利益,沦为运输毒品的工具,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这个案件告诉我们,面对高额利益的诱惑,要擦亮眼睛、理性思考,切不可怀有侥幸心理,帮助他人运输、保管、转交违禁品或来历不明的物品,否则就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最终自食恶果、悔恨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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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 第二检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