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对吴某洗钱罪一案提起公诉,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案是蓟州区首例涉黑恶案件洗钱案。
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一起涉黑案件过程中发现,张某伙同王某、赵某(上述人员均被另案处理)共同贪污,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讯问笔录中没有对其贪污钱款的去向表述。细心的检察官发现,在张某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后不久,他的银行流水记录显示,该笔钱款已被其妻子吴某取出。
“我们认为吴某帮助张某将赃款转移,涉嫌洗钱犯罪。”承办检察官说。随后,区人民检察院将发现的案件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并提前介入。
通过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最终查明,张某将非法获利存于其妻吴某的账户中,公安机关对张某等人立案侦查并传唤其调查案件情况,张某担心该笔钱款被发现,指示吴某将钱款转入案外人孙某卡内。吴某明知该钱款为贪污款,仍按照张某的指示将钱款转移。随后,张某被立案拘留后,其再次通过他人告知吴某将卡中的钱款取现,吴某照张某指示执行。
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官深入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促使吴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协助司法机关追缴赃款20万元。
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注重深挖彻查案件线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最大限度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来源:天津政法报
新媒体编辑 姜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