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购物节将至 网购试用商品可以退货吗?

来源:阳新法院

转自:湖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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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购物的普及,网购以其便利性和商品的多样性获得了越来越多群体的青睐,而商家为了吸引更多消费者,会采用试用等多种活动方式促销。但网民邓先生在试用产品后不满意却未能成功退货。

案例简介:

2019年4月30日,黄石市的邓先生在某网购平台购置一台家用空气净化器,实付7467元,订单附赠小家电365天新品试用服务1项,详情介绍页面显示:365天无忧体验服务,商品订单完成之日第366天-380天可申报使用退货服务,超出申报期限服务即失效;退回运费由客户承担;返还购机款金额按发票上主商品金额为准等。2020年5月5日,邓先生通过网购平台客户端申请退货。2020年7月7日,退货服务单被关闭,进度说明建议联系延保。邓先生认为该网络平台未提供相应服务,有欺诈行为,遂将该网购平台和提供退换服务的北京某公司起诉至黄石市阳新法院,要求退一赔三,并支付占用资金利息。

阳新法院认为

邓先生通过网络购买平台提供的涉案产品、服务,与该平台建立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根据规定,涉案产品免费试用一年后,可以原价退还支付的购物款项。邓先生在依约试用涉案产品完毕后,依照服务流程选择在网购平台上申请退货,已履行相关义务。该平台在涉案产品交易详情页面未载明相关购物款退还服务另由北京某公司履行,亦不予兑现365天无忧体验退货承诺,导致邓先生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退货退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退款义务,并承担买受人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365天无忧体验退货是商家免费提供给消费者的附加服务,故对邓先生要求网购平台按照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阳新法院判决邓某及时履行退货义务,同时,网购平台返还货款7467元,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法官提醒: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并非所有产品都支持退货退款,如果对相关产品信息了解不足,应在购买前与客服进行沟通交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小贴士:

一、《民法典》颁布后,对于试用买卖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六百三十八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第六百三十九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第六百四十条规定: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二、日常生活中,哪些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做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标签: 网购 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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