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市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
印发天津市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
促进合理医疗检查
工作方案的通知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29号)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医保局、市药监局制定了《天津市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请遵照执行。
加强依法依规执业,规范医疗行为
(一)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医疗机构要落实医疗管理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药事管理等专业委员会作用,完善院、科两级医疗质量控制组织建设,制订并组织实施本机构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定期对医疗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医疗质量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医疗机构要强化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信息化建设,使信息化工作满足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将有关诊疗规范、用药指南、临床路径等,嵌入医务人员工作站,通过智能审核、特殊标识等多种方式,对医务人员进行提示或供查阅参考,促进医务人员合理诊查、合理用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从事诊疗活动。加强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管理,促进医疗资源科学配置,提高卫生健康管理效率。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充分利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管平台实施管理。
(二)规范医疗行为。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人员的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专业人员在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落实各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制定合适的诊疗方案和计划,合理选择适宜技术和药物,规范诊疗。医疗机构要加强药学部门建设和药事质量管理,提升临床药学服务能力,推行临床药师制,发挥药师在合理用药管理方面的作用。要建立健全处方审核与点评工作机制,重点审核和点评处方的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确保实现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用药。重点对国家监控药物、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心血管类药物等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管理。医疗机构要建立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适宜性点评制度,对各项检查的适应证、必要性、检查结果阳性率等进行评估并在本机构内公示结果。医疗机构应加强单病种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建立本机构单病种管理的指标体系,制订单病种医疗质量参考标准,促进医疗质量精细化管理。要推动临床路径管理的应用,逐步提高入径率、完成率,降低变异率、退出率。2022年底前,三级医院50%出院患者、二级医院70%出院患者要按照临床路径管理。
推动检验检查信息共享、结果互认
(一)推进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继续巩固京津冀鲁临床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制度和京津冀医学影像资料共享制度,市卫生健康委制定医疗机构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和影像资料共享有关措施,逐步扩大互认范围。各区卫生健康委要结合区域情况细化并做好组织实施。发挥各级临床检验、医学影像质量控制组织和市临床检验中心的作用,开展临床检验结果和医学影像资料质量控制工作,原则上医疗质量控制合格并符合技术要求的检查项目,医疗机构间要在确保医疗安全基础上,稳步实现结果互认。
(二)推进检查资料共享。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着力推进智慧医院“三位一体”分级评价工作。加快本市智慧健康云影像平台建设,建立云影像大数据中心,积极推进本市临床医学影像检查互联共享。进一步推进基层数字健共体建设,发挥“云检查”功能,完善医疗卫生资源集约配置。鼓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面向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检查服务。鼓励按照标准独立设置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等新业态、新模式,并统一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为有关医疗机构提供检查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同时,按照区域医疗联合体网格化布局,将区域内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联合体成员,促进医疗资源共享。
(三)推进医疗联合体内部互认共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进一步深化医疗联合体建设,在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疗共同体两种医疗联合体形式建设过程中,牵头医院要推进医疗联合体内信息互联互通,组织开展医疗联合体内部和下级医疗机构的检验检查质量控制,发挥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远程医疗等“互联网+医疗健康”新方式,为患者提供便捷的检验检查服务,鼓励通过基层数字健共体等信息化手段实施“基层检查、上级诊断”。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本市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疗共同体内要实现检查资料共享和结果互认。
强化部门联动,加强监督指导
(一)实施专项治理行动。按照国家要求,本市开展为期一年的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聚焦不合理检查等群众反映强烈问题,开展医疗机构自查自纠;有关行政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采取适合的方式,对医疗机构规范诊疗和合理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整治无依据检查和重复检查。强化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投诉管理,对群众投诉反映的不合理诊疗问题,要明确办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大督办检查力度。同时,将此次专项治理行动与本市“民营医院管理年”活动有机结合,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和治疗。
(二)改进信息化监管手段。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本机构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和影像资料共享进行提示和实时监测,对高值高频、群众反映突出的检查项目进行实时监控,逐步实现对不合理医疗检查的自动发现、自动提醒、自动干预;以推进全市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为契机,建立健全医用耗材信息化管理体系,实现医用耗材全生命周期可追溯,做好重点治理的高值医用耗材监测监管。鼓励各区卫生健康部门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辖区内有关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和影像资料共享情况进行监测和监控,及时发现问题突出的医疗机构并提出改进要求,促进医疗机构持续提高医疗检查合理性。
(三)建立医疗检查监管长效机制。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日常监督、整改落实的长效机制,充分整合卫生健康部门、质量控制部门、卫生健康监督部门、医疗机构内部控制部门等多方面力量,将医疗检查纳入医疗服务监管、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督等日常工作。要建立健全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重点监控目录和超常预警制度,加强日常指标检测,对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和明显不合理的检查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将结果与绩效考核、评审评价、评优评先等挂钩,并对不合理检查及时预警并纠正。要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执业记分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合理检查的监控、评价结果及其应用纳入记分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检查行为和费用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医疗器械审核、购入、使用的监管。
(四)强化责任追究和联动问责。建立卫生健康、医保等多部门联动机制,相互通报发现的医疗机构过度检查问题和医保违规问题。建立违规医疗检查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和人员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问题严重、多发或性质恶劣、涉案金额较大的医疗机构,要严肃追究医疗机构有关负责人领导责任。对医疗机构过度检查问题严重且监管不力的,要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深化改革举措,优化政策制度环境
(一)完善医疗机构绩效分配制度。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绩效考核激励引导作用,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分配制度,认真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要求,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严禁设置可能诱导过度检查和过度医疗的指标。要借鉴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以资源为基础的相对价值比率(RBRVS)等管理工具和方法对医务人员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进行综合评价,将技术水平、疑难系数、工作质量、检查结果阳性率、患者满意度等作为绩效考核分配重点考核指标,使医务人员收入真正体现劳动价值和技术价值,实现优绩优酬,形成正向激励机制。中医医院要将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情况作为绩效分配重点考核依据,引导医务人员坚持以中医为主的诊疗方向。
(二)科学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卫生健康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与医疗机构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提高科学性、约束性、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鼓励配备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通过医疗联合体、协议等形式,为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相关服务,推进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率。发挥市医用设备运行质量控制中心的作用,指导各级医疗机构加强大型医用设备管理、使用维护、质量控制,节约成本,保障设备安全运行。
(三)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稳妥有序试点探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科学确定、动态调整的价格形成机制,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审核工作,促进医学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强化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医疗机构依法向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服务数量、成本、财务等数据。
(四)深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快建立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发挥其引导医疗机构控制成本、规范合理诊疗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试点,稳步扩大改革范围。
(五)完善医院运行考核管理。深入推进二级、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健全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规范考核流程,加强考核管理,对考核结果做好分析、运用、公布等工作,逐步形成精准化、信息化、常态化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公立医院实现“三个转变、三个提高”,并与非公立医疗机构监管有效衔接。强化政府投入与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机制。中医医院要坚持中医办院方向,着力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做好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结果运用。
加强统筹协调,推动组织实施
(一)强化党建引领。医疗机构的上级党组织要履行对医疗机构党建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责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引导医务人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持续改善医疗服务,进一步增强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将过度医疗检查问题纳入医疗机构纪检监察机构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严守重要节点,紧盯关键环节,将预防和惩治医疗检查过程中的腐败问题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要落实《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天津市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公立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定期约谈重点科室、岗位和人员,强化纪律约束和监督管理。对发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要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二)加强组织协调。全市卫生健康部门和各区要将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作为保障民计民生和改善患者就医感受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整体同步推进。市卫生健康委充分依托各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市医疗服务评价和指导中心及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建立完善质量控制、评价评估和监督执法的运行机制。各区要利用辖区相关质量控制、卫生监督等资源建立完善本辖区的质量管理机制。市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明确部门职责。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总体工作,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提升医疗检查规范化水平。医保部门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严厉打击涉医疗检查欺诈骗保行为。
(四)做好宣传引导。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准确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优化氛围,凝聚共识,争取社会理解和支持,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广泛参与、群众支持配合”的良好局面,切实营造卫生健康行业风清气正的氛围,提高人民群众对卫生健康事业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来源:天津广播
编辑:孙玮 张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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