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
察
为
民
办
实
事
今年,我院在办理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抗诉案件中,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使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的刘某某,最终依法改判集资诈骗罪获刑十年。
案件回顾
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成立公司,以兑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对外吸揽资金566万元,至2015年案发造成投资者实际损失557万余元。此前该案已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区法院重审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刘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仅认定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检察院提出抗诉。
履职担当
二审期间,我院采取多种方式补充、完善证据,确保罚当其罪,同时深入做好涉案群众工作,维护司法公信。
一是上下联动,全方位推进案件查深、查实。经审查,证实刘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确有欠缺,亟需二审阶段补充、完善。对此,我院第一时间与区检察院构建起上下联动、同频共振的一体化办案模式,切实提升引导侦查的工作合力;以周为期,切实加强与区公安局的共同研判质效,及时调整补证方向和工作策略,扎实做好证据固定,依法推动案件改判。
二是以“点”带“面”,多渠道完善指控证据体系。我院紧抓“人、财、事”三条工作主线,加大审查力度,强化侦查引导。围绕“非法集资款实际控制者”这一关键问题,梳理刘某某人际关系圈,查找并获取关键证人证言;找准“赃款流向”这一突破口,在近千页的资金流水中精准筛查出二十余个重点嫌疑账户,并通过调取关联人员信息、交易明细等方式查明、固定涉案证据,充分证实涉案赃款由刘某某实际占有、挥霍的事实真相。
三是用情释法,深层次做好群众工作。本案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受损群众众多,对此,我院及时制定接待方案和定期答复提纲,耐心、悉心、用心释法说理,讲清、讲透群众关注的法律问题,与二审法院共同沟通确定群众代表旁听庭审,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对案件的知情需求,获得了群众的认可。
信息来源 | 第四检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