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立法为“三孩”配套政策

11月30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三部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修改后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删除了条例中涉及生育审批、超生处罚、征收社会抚养费等相关内容,并完善了支持生育的配套政策措施。

天津市明确了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而在配套政策中,天津市提出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以及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发展。

修改后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延长和增设相关奖励性假期,明确了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公民可享受婚假十日;而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

此外,《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的规范要求,明确了在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配置母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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