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华录丨周舍诈骗还家暴?法律说:不行!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古装剧《梦华录》以

女性创业为主线

讲述三位主人公的励志故事

该剧中关于女性成长的讨论也被网友热议

发生在宋代的故事

对当代同样具有现实意义

近日

北京广播电视台《首都经济报道》栏目

特别邀请了北京朝阳法院法官助理

高艺林、秦梦圆

做客节目

从法律视角剖析剧中情节

教您如何在困境中发动智慧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剧中故事1

周舍伪装成富豪,假意与宋引章私订婚约,而后借机骗取财物,要钱不得,便对宋引章大打出手、拳脚相加,甚至用狗链拴住她以防逃跑……如果穿越到现代,周舍的行为在法律上将如何定性?

法官解读

剧中宋引章遇到的“真命天子”周舍,表面花言巧语,实则以骗取钱财为目的建立婚约,在现代社会,将有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千元至1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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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恋爱、结婚过程中,发现对方伪造身份,骗钱后就失联,一定要记得保存好转账记录等证据,果断报警,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剧中周舍的暴力相向,穿越到当今社会也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对家庭暴力进行了详细定义,在家庭这个隐蔽的环境里,不论是肉体上的殴打,或者是精神上的PUA,都不单单是家务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于存在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也有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规定,即当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以下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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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反家庭暴力法附则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只要你们在一起共同生活,发生的任何暴力行为都可以被纳入家庭暴力范畴,均受法律约束。

家庭暴力不仅受民事法律的规制,如果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虐待罪或者是故意伤害罪。因此,如果万一不幸遭遇家庭暴力时,要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拨打110报警,配合当地派出所进行伤情鉴定,或者向周围妇联等相关机构求助。也可以保留好伤情鉴定书、出警记录、录音、监控视频等证据,向居住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起诉离婚,避免再次受到侵害。不论男性还是女性,只有在面对家暴时能够自身硬气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应对,才能让施恶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剧中故事2

孙三娘撞破了丈夫傅新贵与陶氏之间的私情,二人狼狈为奸,合伙污蔑孙三娘嫉妒蛮横,不敬夫主,中伤妯娌,继而写下休书将她驱逐。现实生活中,如果丈夫在外与他人共同生活,离婚时,妻子该如何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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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中设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目的就是以物质的形式,对过错行为方造成的财产和非财产损害,给予受害一方的补偿,使受害一方的权利和利益得到救济,使过错方受到制裁和惩罚。当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时,更倾向于用物质方式弥补相对方的身体、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方面的一大进步,使法律从维护形式正义转向维护实质正义,更有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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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当夫妻双方中有任何一方发生了上述情形,则无过错方可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但需要注意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此条内容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剧中故事3

孙三娘往日照顾孩子、操持家务,而丈夫傅新贵只当“甩手掌柜”,不仅没对家里做过贡献,还总是指责孙三娘。劳心劳力为家庭鞍前马后,顾老顾小对家人无微不至,这样的三娘却“被离婚”,难道往日的付出皆是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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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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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将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扩大至所有夫妻财产制的情形。该条规定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只要夫妻一方客观上因照顾子女、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就有权在离婚时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

民法典明确肯定家务劳动所创造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旨在倡导公众对家务劳动的认可和尊重,提高家庭内部合理分工,促进社会和谐。

法院在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主要基于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出发,从付出较多义务一方日常投入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和精力、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请求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情况、另一方从中受益的情况和经济能力、当地一般生活水平以及教育医疗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来源:京法网事

编辑:于淏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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