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突然死亡,其家人称借款人未留下任何遗产,那么,银行借款到底谁来偿还?20日,扬州中级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阐释法理,公布判决结果。
借款人家人拒绝还钱:他未留下任何遗产
2019年9月,朱某因资金需要向某银行贷款20万元,借期一年。2020年9月借款到期后,朱某仅偿还部分借款,未按约还清本息。2021年2月,朱某突发意外死亡,银行起诉朱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四人(父母、妻子、儿子),要求四被告在继承朱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贷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等责任。但四被告抗辩称,朱某突然意外死亡,朱某除债务外并没有留下任何遗产。四被告同时明确,对朱某的遗产表示放弃。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与朱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朱某未按期还本付息构成违约,银行有权根据合同约定,主张尚欠本金、罚息、复利,同时律师代理费未超过相关标准,应由朱某承担。因朱某突然意外死亡,生前未立遗嘱,四被告作为朱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法庭审判:无证据证明无遗产,四被告应还钱
法庭认为,虽然四被告明确表示朱某无遗产,即使有遗产也放弃继承,但无证据证明朱某身故后无遗产,四被告依法应推选遗产管理人。四被告未推选遗产管理人,亦未将遗产管理权移交朱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故依法应由四被告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处理朱某债权债务的职责,在管理朱某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涉案债务的责任。
对此法院判决:四被告在管理朱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2171.32元、罚息5228.3元、复利0.28元(罚息、复利顺延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1944元。当庭法官接受采访时表示,《民法典》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律师观点:“人死债消”不成立,遗产继承人权利义务要厘清
北京市隆安(扬州)律师事务所高锦岭律师点评本案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欠钱者突然去世了该怎么办?有人说,逝者为大,人死债消,债权人只能自认倒霉。但从法律上讲,这种说法和态度完全错误。
“该案中,银行与朱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银行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朱某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高锦岭律师表示,因朱某突发意外死亡,作为朱某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朱父、朱母、朱妻、朱子等四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朱某的遗产,对朱某在本案中的借款不负偿还责任。但遗产继承人不仅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还负有保管遗产的义务。朱父、朱母、朱妻、朱子等四人虽然放弃继承遗产,但他们作为朱某的遗产管理人,应承担配合、协助债权人做好处置被继承人朱某遗产清偿其所负债务的义务。法律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综上,朱父、朱母、朱妻、朱子等四人应在债务人朱某遗产范围内,给付银行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律师费等。通讯员 扬法宣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陈咏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