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2月13日讯(本网记者 张立庆整理)近日有网友爆料称,有公司称,员工首次感染新冠可居家休息5天,薪酬按60%发放;再次感染后,薪资按请假类型发放。另有网友发出疑问:员工因工作感染新冠算不算工伤?针对网友疑问,一起来看看人社部门和有关律师的解读。
在工作中或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算不算工伤?
福建拓中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启宗向记者介绍,根据人社部在2020年1月发布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文件涵盖的范围为:医护人员、相关工作人员。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一般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感染后怎么办?
陈启宗律师表示, 2020年1月20日,经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后,国家卫健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发生疫情时,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以下主要义务:(1)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2)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及时向附近的疾控中心或医疗机构报告。员工若感染后企业应安排其休病假。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因感染新冠肺炎而居家或在特定场所隔离、休息或办公、无法到岗工作的,工资待遇应如何发放?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能否裁员?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企业停工停产 工资还要发吗?
福建省人社厅官微发布的“劳动人事仲裁”信息显示,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企业是否有权统筹安排劳动者休年假?
福建省人社厅发布的“劳动人事仲裁”一篇政策宣传信息推文表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因此企业在履行与劳动者的协商程序后,有统筹安排休假的权利。但休年假时的工资得正常发放。
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要求劳动者远程办公,劳动报酬应如何支付?
劳动者以远程办公的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支付工资。
人社部门也提醒广大企业职工,如果企业没有按上述规定支付工资,或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通过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和智慧就业大数据平台或拨打12333热线进行举报投诉,也可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依法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