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文员一定要“身材好”?

日前,某用人单位在招聘女性文员时,要求应聘者“五官端正,身材好”,因此受到舆论的广泛批评。随后,该用人单位发表致歉声明,承认“措辞不当”。

这家用人单位冤吗?当然不冤。他们明白错在哪里了吗?恐怕还没有。舆论穷追不舍,指出要害问题不是“措辞不当”——把“身材好”写到招聘要求里,不仅违背公序良俗,涉嫌物化女性,而且违反《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规定。

遗憾的是,用人单位自认错在“措辞不当”并非全无依据。试想,如果他们的要求不是过于扎眼的“五官端正,身材好”,而是“形象气质佳”,那么还会引来舆论万炮齐轰吗?恐怕不会。但在招聘方的潜台词里,在实际的招聘过程中,“形象气质佳”和“五官端正,身材好”有多少实质性区别呢?

查阅劳动就业市场上的招聘信息,类似要求俯拾皆是:明确规定“只招男性”“只招女性”者有之;声明“35岁以上勿扰”“40岁以上勿扰”者有之;服务性行业列出身高上下限,再补充一句“形象气质佳”;一些用人单位甚至开起“地图炮”,公然把某些省份、地区的应聘者排除在外。至于学历,几乎成了招聘要求的一项“标配”。

不同岗位当然对从业者有着不同的要求,一些特殊岗位还有着特殊的条件要求。从工作性质和岗位要求出发遴选合格的应聘者,再从合格的应聘者里面好中选优,这既是用人单位的正当权利,也是就业市场竞争的应有之义。问题在于,用人单位罗列出来的招聘要求中,有不少都不是工作岗位本身的要求,而是用人单位主观性的额外加码。当加码溢出用人单位自主权利的范畴,涉嫌违背公序良俗甚至违反法律规定,那就应该受到批评追责。

明目张胆的违规越界很容易被发现。一些隐藏在惯常观念、刻板思维背后的违规,更需要细加审视甄别,明示于众。如前所言,如果用人单位要求的不是“五官端正,身材好”,而是“形象气质佳”,那么他们应该很容易从舆论监督的眼前“蒙混过关”。然而,要求女性文员必须“形象气质佳”难道真没问题吗?如果社会对这种刻板观念报以宽容,很多胜任文员工作岗位,甚至可以干得非常出色的女性就有可能提前出局,失去一个实现人生价值的机会。这显然有违“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法律规定,也损害劳动就业市场的效率和活力。

一些惯常观念、刻板思维虽然根深蒂固,但它们往往经受不起事实的证伪。在很多人的传统观念里,都一度认为“空姐”岗位是“青春饭”。在招聘空乘人员时候,“年轻”往往也是一项硬指标。然而,1995年上航首开先河,放宽年龄限制招聘18名“空嫂”。事实证明,这批年龄稍长的“空嫂”,其服务水平和业务能力都毫不逊色。经过工作历练,她们当中还涌现了“明星空嫂”吴尔愉,成为上航乃至中国民航业的“金字招牌”和“闪亮名片”。无独有偶,甘肃一位“95后”女孩直播带货助农,也被网友群嘲形象不佳。但与网友的“看衰”相反,凭着过硬品控和恪守诚信,三年间她卖出农产品300万斤,不但实现了自我价值,也帮助一批乡亲实现了致富梦。这个鲜活有力的例子,使一些人“直播带货靠脸”的刻板看法不攻自破。

还应该强调的是,确保法律划定的底线牢不可破,触犯法律者必受追责,这不仅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根本保障,也是移风易俗、改变社会刻板观念的重要基础。2019年7月,笔者曾经采访比利时的国庆庆典活动。在一场庆典仪式中,表演者的身材高矮胖瘦不一,视觉效果不太协调。当笔者提出这个小小的疑惑时,庆典组织方的相关人士表示,其实他们心里也希望招聘身材相似、容貌相当的表演者,以提高表演的整体质量。但这样的内心愿望不能写到招聘要求里,否则立马就会吃官司。如果在具体招聘中偏离工作岗位本身的要求,比如出于身材、容貌等因素把胜任岗位者拒之门外,则不但可能面临严厉的法律追责,组织方的社会声誉也可能遭受巨大损失。可见,“长牙的法律”和“动真格”的执法不但可以直接维护劳动者的就业权益,本身也是推动社会移风易俗、遏制不健康刻板观念的刚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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