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律师咨询:从银行“套现”再借钱给朋友,这样的借贷合同还有效吗?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金融活动也越变得越来越方便,只要打开手机,就有铺天盖地的“贷款广告”,尤其是一些“小额贷款”,甚至不需要用户亲自去银行办理,只需线上填写一些基本信息,就能轻易获得贷款。然而当金钱变得如此唾手可得,人们也容易因此产生“歪心思”,做出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比如,近日广东就发生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矛盾核心在于,出借方是先从银行“套现”再把钱给朋友的,那么,以这种方式签订的借贷合同,还有效吗?咱们这就来看看本案的经过以及法院的判决。

【案件详情】

朱某龙(化名)与李某鹏(化名)系朋友关系。

2021年6月,朱某龙出借4万元给李某鹏,该借款包含李某鹏拖欠朱某龙的材料款3470元,朱某龙实际转账36530元给李某鹏。

2022年7月21日,李某鹏因欠他人借款未还导致车辆被扣,故又向朱某龙借款3万元用于偿还他人借款,后双方一起将车辆赎回。

2022年7月23日,李某鹏以偿还抵押贷款为由,又向朱某龙借款。朱某龙于2022年7月25日通过微信向李某鹏转账出借1.6万元并备注“共借86000”。期间,李某鹏向朱某龙支付利息一段时间后再未向朱某龙偿还借款本息。

随后,朱某龙以李某鹏拖欠借款为由,将李某鹏告上法庭。

【法院审判】

在庭审中,法院经调查,认可了李某鹏向朱某龙借款86000元的事实,但此外根据朱某龙、李某鹏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朱某龙从出借4万元的协商过程开始就多次表示其自身还需要偿还信用卡账单。

庭审中,在回答法庭关于本案出借资金的提问时,朱某龙自认:“全是贷款。银行借的。之前是用信用卡套现,后来也用了一点微粒贷。我自己一直都欠银行的钱。”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朱某龙、李某鹏之间的涉案借贷合同无效,朱某龙无权按约定收取李某鹏支付的利息,李某鹏因涉案借款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朱某龙。

但李某鹏向朱某龙借款时及借贷关系存续期间,均明知朱某龙尚有信用卡账单需要清偿,故李某鹏对借贷合同无效亦负有过错,李某鹏应当适当赔偿朱某龙因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并驳回朱某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本案中,朱某龙通过贷款和信用卡套现的方式,获得金钱,再借贷给朋友李某鹏,此行为已经构成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贷”,因此法院有理由认定双方的借贷合同无效。

此外,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所以尽管借贷合同无效,但李某鹏仍有偿还借款的义务,以及赔偿朱某龙相应损失的责任。

最后,借由本案,我们也要友情提示广大网友,民间借贷行为中切不可贪图高息,非法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他人。上述借贷行为不仅不受民事法律保护,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最新资讯

文档百科

CopyRight © 2000~2023 一和一学习网 Inc.All Rights Reserved.
一和一学习网:让父母和孩子一起爱上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