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令禁止未成年人进KTV是误读:应避免过度保护误区,“别小看孩子”丨快评

一则“法律明令禁止未成年人进入KTV”的新闻火了,这个有些耸人听闻的新闻标题也迅速传遍全网,带来了不小的讨论热度。相关报道引述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了“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有责任设立未成年人禁入或是限入标志,也理应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举报。

然而细审这则报道,其却颇有“标题党”之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并非近日修订,最新一次的修订发生在2020年10月17日。此次修订将原先的72条增加到130条,但是被解释成“禁止未成年人进入KTV”的相应条款并非是这次加上的。

事实上,相应条款在2013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里就有出现,2020年10月17日修订、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五十八条的条文对此并未有太大变动,仅仅是将“中小学”变成了“学校、幼儿园”:“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是否涵盖所有“KTV”,也是“标题党”并未深入解释的法律概念。KTV是“提供卡拉OK影音设备与视唱空间的场所”,显然与“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尚有概念上的差异。

其实,KTV包括多种形态,与会所、夜店、音乐酒吧等“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尚有差异,如果说要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电话亭KTV”这样的单人设施,乃至不允许未成年人使用“家庭KTV”或是“网络KTV”的服务,那显然是荒谬的,也根本不在这条立法的限制范围之内。至于量贩式KTV,一个家庭或与朋友一起包一个房间,一起唱唱卡拉OK,与所谓“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也不是一个概念,也没有法律解释说前者是后者的子集。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明令禁止未成年人进KTV是误读。

KTV是否就对未成年人的身心有害?显然不能轻易地下否定答案。未成年人本就处在生长发育的关键期,音乐、歌曲、舞蹈都是他们养成健全人格、自由发展身心的重要途径,本不该与成年世界里的声色娱目之好混为一谈。

成年人在KTV设备前一展歌喉,无论就“健全精神”还是“健康体魄”而言都是有益无害的选择,没有理由一定要将其与社会观感成疑的“娱乐场所”绑在一起。至于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的弊端,完全可以从“父母监护”等方面着力,尽可能地消除其不利影响——恐怕没有人会相信,父母长辈带着孩子进入KTV的情况,也应该一禁了之。

况且,即便是“游戏”或者“娱乐”,恐怕也不应轻易地将其从未成年人的世界里夺走。广义上的游戏与娱乐本就是符合未成年人天性、有助未成年人成长的活动,健康适度的游戏娱乐足以益人神智乃至安人心智,并不能简单地以“有害”一概而论,诸如“防沉迷系统限制未成年人围棋对弈时间”这样的政策,无疑颇有值得商榷之处。

扩大限制,乃至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特定场所,背后体现的是一种“保护的傲慢”,难免让人想起那句青少年不以为然的“还不是为你好”。保护未成年人需要对他们施加种种限制,这是考虑到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抗风险能力较低、容易遭受侵害的实际情况,很多相应规定比如“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酒类”“不准向未成年人传教”,自然都有其必要合理之处。

然而,保护与束缚本就是一体两面,成年人对未成年人非常容易出现“名为保护,实为束缚”或者“束缚大于保护”的现象,这既有可能诱发未成年人的逆反心理,也会带来另外的负面效应——未成年人总归是需要长大成人的,不可能一直处于“无菌环境”之中,也不可能始终将他们关在家长的金丝鸟笼里保护得面面俱到。

事实上,“不要小看孩子”早就是教育学的共识,至少不应过度贬低乃至否定未成年人自我管理、明辨是非的能力。未成年人的生长发育比起以往显然是更快而不是更慢了,“比大人还高明”的早熟情况并不鲜见。他们感觉敏锐,看法独到,可以很好地照顾自己,妥善处理各种问题。选择进入哪些场所,如何保护与提高自己,对于心智成熟的未成年人而言并不算是难题;而对于心智未臻成熟的未成年人而言,在做好监护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多给他们独立决策的权力与空间,无疑也是他们成长发育的重要一课。

王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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