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往往成为争夺的焦点,但婚姻关系的解除仅是夫妻双方感情的终止,而非孩子失去父母任何一方的开始,家庭对于孩子的责任与爱不能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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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离婚后,子女是否只能由父或母一方直接抚养?如何处理才最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2月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
小胡(文中均为化名)与小兰于2020年初登记结婚,2020年下半年生育一子小宝。2022年,小兰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小胡离婚,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约定:一、小兰与小胡自愿离婚;二、小宝由小胡抚养至独立生活,抚养费小胡自愿全部承担。离婚后,小宝随小胡共同生活。
三个月后,小兰以小胡工作不稳定,将孩子寄养于亲戚家未能亲自抚养以及孩子身体状况不佳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由自己直接抚养小宝,小胡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800元。
小胡答辩称,小宝身体欠佳系出生以来一直营养不良,自小胡直接抚养以来,饮食睡眠有了明显改善;确有几天因家有急事将孩子委托给孩子的姑姑照看,但平时都是小胡亲自抚养;小兰情绪不稳定不适合抚养孩子,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由小胡直接抚养。
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小兰与小胡都有抚养孩子的强烈意愿。小兰离婚后找到了一份合适的工作,情绪趋于稳定,小宝的外公也愿意帮忙照看孩子。小胡对于小宝的日常生活照顾也很细致,仅有一次因特殊原因将小宝交给孩子的姑姑照看几天。小胡表示孩子上幼儿园后,自己能够做到下班后亲自陪伴照顾,并承诺会积极配合小兰行使探望权,满足小宝对母爱的需求。但小兰认为小胡曾存在委托他人照看孩子的情形,对小胡能否亲自陪伴照顾极不放心,坚持认为其作为母亲更适合抚养孩子。
离婚协议已约定孩子由小胡直接抚养,且小胡并不存在可以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而作为母亲的小兰要求抚养孩子的意愿十分强烈,两人均符合抚养孩子的条件,法官如何处理才能做到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
面对此种情形,法官告诉双方,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小兰与小胡在听到可以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后,立即表示愿意采取此方法解决共同抚养的问题。接着,法官又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就未成年人不同阶段的成长规律,对家长当庭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
在对教育理念、教育方法、轮流直接抚养的履行方式等进行充分沟通后,小兰与小胡就孩子的“轮流直接抚养”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孩子在幼儿园阶段、小学阶段、初中阶段轮流由父或母一方直接抚养,但孩子满八周岁之后,应听取并尊重孩子意愿;周末及孩子寒暑假期间,直接抚养方主动配合对方探望权的行使;直接抚养方自愿负担抚养期间孩子的生活费,医药费、教育费凭票据各担一半,兴趣班等其他培训费用经对方同意的各担一半,未经对方同意的由选择方全部自行负担。经审查,双方的调解协议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法院确认其效力,双方签收调解书。
法官说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完整的父爱和母爱对于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至关重要。但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时往往因“争养”或“推养”子女引发较多纠纷。采取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方式,能够保障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双方的亲密接触,使子女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父母离婚对子女的伤害,也能满足父母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意愿,相对减轻父母之间因为失去孩子抚养权而产生的不满,进而有利于社会稳定。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通讯员孙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