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小梁入职山西太原的卓育云教育公司的综合文秘岗位,在试用期间,因为3月9日她给客人倒茶水过多,可能距杯口只有一至二厘米,结果第二天,她就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且还没有支付工资。小亚提供的录音显示,公司的一名主管直白地说,她被裁的直接理由就是倒茶水太满,不懂商务礼仪。小亚将事件曝光之后,引发了舆论的关注。
当事人公布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之后,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介入后,小梁拿到了离职工资1300余元,但并没有补偿小梁。此外,在3月15日,涉事的卓育云公司向澎湃新闻发来“情况说明”,其中表示:对给小梁“带来的不好的工作体验深表歉意”,“我司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但是这封信并没有提出撤销解约,更没提补偿,总之是客气话到位了,钱没有到位。
很多网友关于“茶倒太满”算不算商务礼仪,吵得面红耳赤,但是,从劳动者权益的角度看,有价值的争议点应该在于:“茶倒太满”这样的小事,能不能成为企业在试用期开人的理由?
今年2月份,也有一段关于试用期的辞退员工的视频爆火网络。当时这段视频被冠以“00后整顿职场,与女HR极限拉扯”的名头。一名年轻女员工在被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明确要求N+1的赔偿,并且表示:她咨询过律师,“试用期和正式员工的待遇是一样的”,这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今年2月网络流传的相关视频截屏
其实,我国《劳动合同法》为了保障员工权利、稳定劳动关系,设置了严格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该法第39条规定了严格的法定解除条件,只有6个事项,甚至没有兜底性条款,除了被追究刑事责任等特殊情况之外,主要是三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只有这些情况下的解除合同,单位才不用支付赔偿,否则是要支付赔偿的,也就是通常说的“N+1的赔偿”。显然,前述视频里,女员工对劳动法规的理解是有误的。
也就是说,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一般是不能任性裁员的,相对于“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硬性条件,在试用期裁员要方便得多,只需要用人单位祭出“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就可以了。
在试用期间给予用工单位更便捷的裁员权利,主要是为了平衡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方便用人单位考查员工。如果一刀切地不区分试用期和非试用期,那么,企业雇佣员工试错成本就太大了,会影响企业的招聘意愿。
但是,相对宽松的试用期的裁员权利,在一些单位那里异化成了逼着劳动者就范,推行职场PUA、违法加班的“杀威棒”。不接受不合理、不合法的加班要求、考核标准,就直接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借口裁人,道理说得冠冕堂皇。这其实是用“合法”的裁员理由,达到不合法的用工的目的。
今年两会期间,有关劳动者权利的话题一直是讨论的热点。从宏观上说,当下就业形势严峻,劳动法规没有执行到位,让一些用人单位有了拿捏员工的“底气”,甚至公然把“试用期裁员”当成逼劳动者就范的工具。
茶倒得太满、不接受休息日团建、朋友圈没有发单位广告、没有向领导敬酒……林林总总都可以成为裁人的借口,这也让《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裁员”的规定被滥用,突破了立法初衷。
好在目前的司法审判已经对“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聘理由,实施较为严格的审查,需要由用工单位举证员工的确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不是在试用期里就可以找借口随便开人。
总之,和谐的劳动关系需要双方共同成就,用人单位的责任显然更大,哪怕是试用期间也不能任性裁人,得符合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