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路迟
近日,一女子在高铁上制止“熊孩子”吵闹反遭其家长掌掴、辱骂一事,引发了对“正当防卫”问题的再次关注。
5月2日傍晚,女子王某某独自乘坐高铁,因后排三名儿童不断吵闹、踢椅背,王某某遂与其家长杨某某(女)发生了多次争吵。
根据传出的视频可见,在两名女子争执过程中,先是家长杨某某用右手手背挥打王某某面部,后者起身还了一次手,杨某某不断对王某某进行言语谩骂,且举起水瓶准备砸向王某某,被乘客劝下。
不料到站后,反而是“熊孩子”的父母,即杨某某及其丈夫报了警。经调查后,成都警方将此事认定为互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对杨某某处500元罚款、对王某某处200元罚款。”
一次看似日常的纠纷却在公共领域掀起了轩然大波。大部分网友,似乎更能共情王某某。
“挨打了能不能还手?正当防卫与互殴之间的界限在哪里?”类似争论没有停歇。
5月8日晚,司法部官方微博中国普法就“高铁掌掴事件”发声,称有3个问题需要厘清:什么是互殴?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该事件能否认定为互殴?
“互殴泛化”这个历来争议不断的问题,借这次事件再次浮出水面。
与之对应的另一大关键概念“正当防卫”,也再次被热议。对正当防卫的关注、定义与考究,反映了公众从朴素道德层面对正义与公平的追求,视时而立仪,也昭示着社会成长和文明进步的长足需求。
01
被人殴打,能否还手
被人出手打了,我能否还手?
放在传统社会或原始社会,这或许没有多大争议,人们靠着自发建立并遵守的朴素道义、江湖规矩,“以牙还牙”式的同态复仇主义、平等主义,代替法度维系着人心对社会的信任。不说“打人还手”,“杀人偿命”甚至都可以被接受。
以人为本的现代法制,根据社会发展的多面需求制定而出,且在不断完善以适应更符合文明社会复杂现状。但人内心深处的朴素道德判断依旧,比如,时至如今,我们仍然会为“恶有恶报”的故事感到痛快,诸如《黑暗荣耀》式的复仇文学仍在大众文化消费领域占据一席之地。
因此,“正当防卫”的存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从传统道义到现代法度之间的桥梁。这一违法阻却事由,既是现代社会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也是维护整个社会公平公正的法律武器。
据我国《刑法》,“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通常认为,构成正当防卫需满足起因条件、时间条件、意思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等五个条件。
《民法典》也有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不过,具体情形下的防卫是否合法、合理,常被演化为程度和尺度的问题。
今年2月,最高检在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里,对“正当防卫”进行过一次修订:“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在高铁事件里,根据直观的视频片段,公众几乎认同“熊孩子”家长主动掌掴女子、举起水瓶欲行伤害等到举动,都属于“手段过激”。
此前,罗翔教授在公开谈论此次事件的视频里也提到,“家长方属于过错方,在孩子被指责后还辱骂他人,而且还先动手打人,手段明显过激。”
双方都受到了行政处罚,这来自执法机关的判定。根据目前所有的证据,成都警方作出了责任的主次之分,于法有据,并无不妥。
而作为一项公共议题,由此事件引出的、值得注意的,还有司法部“普法文章”提到的“互殴泛化”问题。
顾名思义,“互殴泛化”,就是把原本可以不定义为互殴的复杂现实状况,概括进了互殴的领域。
互殴与正当防卫的界定与区分,一直是我国司法实践及理论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刑事委员会主任郑晓静律师在接受《南风窗》采访时强调:“从形式看,‘互殴’与‘正当防卫’都实施打击的暴力行为,准确区分二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双方过错、暴力正当性、危害性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在郑晓静律师看来,“高铁掌掴”一事件中,女子王某某被定为“互殴”而非“正当防卫”,关键在于“(王某某)第二次击打是属‘反击’还是再次‘击打’”。
“正当防卫需要时间上的及时性,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时间不及时,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不能称正当防卫,而是事后,又称“迟误防卫”,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不属于正当防卫。”郑律师认为,此案中,如果家长先动手打了女子,打完后,女子随即挥手打家长,叫“反击”,“但因为王某某第二次反击与挨打之间相隔了7秒钟,所以不属于正当防卫。”
只不过,“及时、恰当,不能迟延,不能过当”的反击,对于大部分普通人似乎是超出经验与尺度拿捏的,因此更准确的法度判断,需要结合具体情境里的公共秩序、道德与情感变量。
02
“法无需向不法屈服”
一女子下班遇到歹徒要强奸她,她假意服从,待男子放松警惕后,一脚将其踢入粪坑。歹徒挣扎着要爬上来,女子连踩三脚,导致歹徒死亡。
该女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这就是罗翔口中那个著名的“粪坑案”,虽是虚构,但以其通俗直白性,借此案,罗翔区分了“正当防卫”与“事后防卫(报复泄愤)”两大概念:在一般人看来,由于歹徒造成的危险尚且没有解除,因此,罗翔认为女子行为不仅属于正当防卫,而且“三脚不够,最好再来一板砖,不是为了报复泄愤,而是确保‘危险排除’。”
不难理解,在合乎常人情理的情况下,如认定某一危险情境或人仍在对自己造成威胁,此时的“防卫”界定应当适当拓宽,为人的本能自保意识留出空间和余地。
近年来,山东“于欢刺死辱母者案”,云南“90后退伍女兵反杀醉酒男案”,河北“涞源反杀案”,昆山“龙哥案”,福州“赵宇案”等知名热点事件,都在推动大众层面对“正当防卫”法理运用的关注与完善。
相较于法的限度和标准,人们越来越关注道德情境下的具体行为和尺度。
2020年9月3日,最高司法机关出台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强调防卫者优先的保护理念:“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法无需向不法屈服”,这一著名法理学格言最初于1848年由德国刑法学家贝尔纳提出,现如今也成为一句老生常谈的法治精神。
在2020年一次由检察日报社主办、人民检察杂志社就正当防卫为主题承办的“三人谈”讲座中,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陈兴良对这句话进行了阐释,“其本意是指一项权利没有必要向侵害这一权利的行为屈服,任何一项权利的背后都自然而然地包含着一项防御性的反制权,包含着对侵犯该权利的行为进行反抗和驱逐的权利。”
“高铁掌掴”事件里的被打女子王某某接受罚款,但坚决不接受和解,且已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秉公执法。
在5月7日的社交媒体上,女子发文称:“我始终觉得仗着人多最先恶意出手打人者,如果哭一哭后悔道歉就能和解的话,那以后谁打一巴掌都可以哭哭和解没啥后果,这样的结果我说服不了我自己”。
法律之外,情理之中,当事人所描述的困境,是很容易理解的。
02
公共场所的力场
此事之所以能引起如此广泛面积的呼声,除了视频传递出来的是非、先后问题,还有一种不容忽视的共鸣,即太多人在高铁、列车等公共场所,受到过“熊孩子”的叨扰和折磨。
法理学上有个较为普遍的公众常识,即刑法的重点保护对象,往往是“社会弱势群体”。
但究竟何为“弱势群体”?广义上,老、弱、病、残、孕及贫困失业人士,是朴素认知及社会学、法学界定的“社会弱势群体”,其本质在于处于社会不利地位。
不过,这种不利地位的形成,需要结合“长期性、普遍性的就业和社会生活”的不利环境进行判断。
在高铁这种长时间、半封闭的公共场域里,强与弱的力场产生了短暂更迭和变动。
公众之所以大范围对女子王某某产生共情,未必因为她是人数上的“弱势者”,而是从朴素情感上,太多人都有过在高铁、列车等公共场所被“熊孩子”叨扰的经历。
孩子的玩闹对他人造成了负面影响,不论是“踢椅背”还是精神吵闹,严格意义上都属于一种侵害,这份侵害的负责应该找谁讨要?
对儿童的行为失范感到不堪忍受背后,是对其监护人无视公共利益与秩序的不满。
郑晓静律师提到,“如果孩子伤害到该女子,按照罪责自负的原则,不能认为是家长对女子故意伤害,仍然认定为孩子伤害到女子,家长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罗翔在这次分析里亦说,“案发的起因就是小孩踢椅背,是个不合宜的行为,年幼不代表没有对错,每一个熊孩子背后几乎都是熊父母。”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主要是父母,应对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同时起教育作用,在公共场所教育孩子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秩序。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徒法不足以自行。”郑晓静律师认为,“与其说正当防卫相关立法不足,不如说是法律规定、指导意见、指导性案例的适用不足,司法机关仍需努力。在认定正当防卫时,适当转变保守的态度,大胆适用,彰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立法精神,作出公正裁判。”
编辑 | 向由
排版 | 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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