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让学生当“小三”?处罚不能满足于“走完程序”| 新京报快评

“走完程序”并不等于进行了“严肃处理”。

▲重庆师范大学校园一角。图/重庆师范大学官网

 | 蒋理

据媒体报道,3月30日,重庆师范大学美术学院原院长黄某某被曝与研究生学生存在不正当关系。当事人王女士称,在黄某某诱骗下多次发生关系,甚至被灌醉后失身。对方以各种理由让自己给他当“小三”、做他的“干女儿”。因担心学业受影响,她直至答辩完成才鼓起勇气举报,但学校没有公开通报事件处理结果。

对此,美术学院刘书记回应称,黄某某的师德师风问题已经处理,程序也走完了,对其进行党内严重警告,降低退休待遇,从三级教授降为四级教授,已在学院会议上通报。3月31日,涉事学校发布通报称,已对黄某某作出党纪政务处分。

从校方回应看,已经可以证明王女士的相关举报属实。既然如此,黄某某的行为显然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发布的《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明确规定,研究生导师“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不得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就此去看,黄某某理应受到惩处。但不少网友也质疑,“从三级教授降为四级教授”“作出了党纪政务处分”,以及进行学院范围内的通报,这样的处罚是否过轻了?

从媒体报道信息看,黄某某利用导师和学生之间的权力不平等,威逼利诱学生和其发生不正当关系。这严重破坏正常的师生关系,对学生的身心产生巨大的伤害。也因此,这一案件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和警示性,公开通报范围只局限于学院似乎并不合适。

尤其要明晰的是,对违反师德教师的处理,不能满足于“走完程序”。毕竟,有时候,“走完程序”并不等于进行了“严肃处理”。

2018年教育部发布的《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明确,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虽然校方在对违反师德的教师作出处罚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就此案而言,目前的处罚似乎并不能起到震慑作用。更何况,如果王女士“被灌醉失身”的举报属实,黄某某还可能涉嫌强奸,已经不是简单的师德问题。这也是校方通报引发普遍质疑的原因所在。

此前,教育部公开曝光的典型案例中,不乏类似案例。比如,“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师谢某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问题”的通报中,就“给予谢某降低岗位(职称)等级处分,撤销其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书,将其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的处罚。

对比看,恶劣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的此案中,这名原院长却被保留了教授待遇。这样的处理结果显然难以服众,离公众期待的“零容忍”也还有些远。

为此,涉事学校不妨继续完善相关调查、处理程序,以更好地抚慰受害者,同时针对公众质疑,启动复查复核。长远更需举一反三,在师德失范“一票否决”要求下,通过建立规范的通报制度,健全长效预防机制,尽最大可能避免此类事件发生。

而此案中“被灌醉失身”的相关举报,则需由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学校如发现相关线索,也要及时移交给司法机关,将其纳入司法程序调查处理。

撰稿 / 蒋理(媒体人)

编辑 / 马小龙

校对 / 赵琳

标签:

最新资讯

文档百科

CopyRight © 2000~2023 一和一学习网 Inc.All Rights Reserved.
一和一学习网:让父母和孩子一起爱上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