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熊丙奇 教育学者、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
最近,深圳市中小学拟提供课后延时服务的消息,在家长中引起热议。据深圳教育局发布的《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延时服务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课后延时服务有如下特点:正常上课日的下午,延长两个课时;服务内容为自主作业、教师答疑,就近去少年宫、美术馆、社区活动中心等活动;不得给学生布置任何形式的作业,不得统一补课或变相统一补课;由学生及家长自愿选择参加,学校不得收费;教职工可以参与,按照每人每次不低于150元、不高于300元给予补贴。
早在2017年2月,我国教育部办公厅就下发了《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充分发挥中小学校课后服务主渠道作用,广大中小学校要充分利用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积极作为,主动承担起学生课后服务责任。2018年4月,广东省教育厅公布《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课后服务内容包括在校早餐、午餐服务,在校午休服务,课后托管服务。深圳则从2017年3月起,在全市中小学中确定100所学校开展“四点半活动”试点,活动旨在通过整合利用社会优质资源,面向全体学生,鼓励人人参与,在校内开展多种形式的德育、体育、文化、艺术和科技实践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满足学生多样化、个性化发展需求,实现全面立德树人,促进学生综合素养提升。既解决家长接送孩子的难题,也通过“四点半活动”促进学生素质发展。2019年,深圳市把“四点半活动”推向全市中小学。
那么,最新公布的课后延时服务与之前的“四点半活动”有何区别?在笔者看来,最大的区别就是提高了生均成本,以及明确本校教师参加课后延时服务可以获得相应报酬。这有利于形成课后延时服务的长效机制。我国各地开展中小学课后服务,最为关键的是要保障开展课后服务的经费,调动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积极性。
据介绍,深圳此前开展“四点半活动”,每生每年的补贴标准为350元,而实际运作下来发现,学校用于支付外聘教师课酬、教学器具和场地等的费用,每年生均成本约需1000元。由于成本不够,很多活动无法开展,个性化活动不丰富,家长对“四点半活动”的满意度不高。另外,受相关政策约束,校内教师参与活动管理工作无法获取相应报酬,因此校内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积极性受到影响,学校开展“四点半活动”大多要购买校外服务,聘校外教师,却又存在引进校外机构缺位的问题。
解决课后服务的运行成本,无非两条选择。一是全部由财政买单,保障课后服务的经费,做到不向家长收费,不增加家庭的负担;二是实行成本分摊,清晰核算课后服务成本,要求参与课后服务的学生分担一定的成本,根据选择的课后服务活动项目缴费。这主要取决于地方的财政实力。通常来说,如果地方财政实力较强,会选择第一种方式,这会避免借课后服务乱收费的问题,也把课后服务作为一种普惠服务。而有的地方财政实力有限,会选择第二种方式,这种方式也是具有合理性的,因为课后服务并非义务教育,属于选择性服务。
深圳选择的是财政买单模式。但之前的做法并没有保障充足的经费,同时对经费的使用限制过死,诸如本校教师参加课后服务,将不能获得相关报酬。这是没有道理的。其带来的问题是,开展课后服务活动,举办各种兴趣班,都要聘校外教师。当然,校内教师也可以校外教师身份,被其他学校聘用,而出现这种局面,显然是有关管理制度出了问题。
这牵涉到对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认识,是属于份内义务,还是加班工作。如果属于份内义务,那教师不能领取报酬;如果属于加班工作,则需要视参加课后服务的情况领取报酬。有的地方教育部门把这视为教师的份内义务,但教师们不这么看。以前没有这一“义务”,现在新增了这一“义务”,但工资不增加,怎么能心甘情愿多工作两个小时呢?这种情况更多发生在财政买单模式中,而向家长收取一定费用的课后服务模式,还比较考虑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报酬问题,因为当教师缺乏积极性时,是很难搞好课后服务的。
由此可见,深圳新推出的课后延时服务,反映的是管理思想的进步,不能要学校提供优质免费的课后公共服务,却不增加财政支出,要求教师参与课后服务,却只讲奉献不讲待遇保障,这是不可持续的。任何教育改革、教育服务的推进,都离不开相应的利益机制,只有构建调动各方积极性的利益机制,才能形成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