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语曰“妇女能顶半边天”,在这个经济发展迅速的时代,女职工已经成为企业工作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旧是女性职工不可避免地问题。
一、关于孕期的规定
首先,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不能侵犯女性的生育权——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限制生育或者缩减产假等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
其次,当女性职工怀孕后,关于工作时间、工作任务的安排有所改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或者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一般是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如果其申请加班,用人单位也不得安排。)
3.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二、产假的时间和工资待遇
三、哺乳期与哺乳假
(一)对于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保护:
1.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增加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2.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3.实行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其劳动量;
4.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二)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即哺乳假是可以有的假期,不是必须的假期。
四、小结
女职工处于三期的时候,用人单位应当谨慎处理双方的关系,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处于三期时候的相应工资待遇、晋升等相关规定也不能苛刻,如果想要了解如何处理三期中的劳动关系、工资待遇发放、时间安排,可以在后台留言,与小编沟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2-12-28)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04-28)
3.《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355号,2018-05-21)
4.《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201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