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非常关注的教育,惩戒权终于出台了。日前教育部制定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规则》),明确了教育惩戒的合法性。
本想,老师们应该普大喜奔,不用担心缺乏惩戒的教育是残缺的教育了,也不再担心惩戒学生的时候会被家长投诉了。
《规则》反而让老师教育惩戒放不开手脚?
当看了细则之后,一些老师就不淡定了,认为《规则》不仅仅没有让教师教育惩戒更有效,反而其中的第十二条“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是对教师教育惩戒权的限制,让老师们在使用教育惩戒权的时候反而放不开手脚,仍然会让老师们心有余悸而不敢管理学生。
本人认为这种对教师教育惩戒行为的规范是一件好事情,在禁止使用的七条中,无一不是和“体罚”、违背法治精神、教育规律相关,这些行为必须要禁止。至于有老师认为教育惩戒力度太小,应该把“戒尺”返回教育,这种把过去“不打不成器”的教育经验请回来显然是不符合教育规律,也不符合现代教育发展的。
不会使用教育惩戒的老师大有人在
在《规则》中,对需要惩戒的行为做了比较详细的概括,不是所有的情境都要使用教育惩戒,比如说学生学习成绩差、听不懂课,这些都不在惩戒的范畴内。而因为学业惩罚学生的老师非常多,几乎占了惩戒的绝大部分。比如说作业没有写完,老师根本无法区分是因为不会做而没有写完,还是因为故意不做而没有写。老师在对这种情形使用惩戒的时候就要非常小心,不能像过去那样随随便便让学生抄写作业了事。
所以,老师们或许需要认真学习教育惩戒的使用场景,然后指定教育惩戒的方式,而不能像过去一样随心所欲。
需提防学校和老师创造滥用教育惩戒的场景
对于教育惩戒的理解,很多学校和老师并非是遵循教育规律和法律法规行事,更多地受到普通家长“棍棒出孝子”、“不打不成器”的朴素的教育经验的影响,所以会认为让孩子们越害怕就会越听话,越听话成绩就越好。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学校和老师可能会制定严格的班规校纪,然后根据《规则》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规定,对学生进行“不合常理”的惩罚。比如说有学校规定早晨七点半到校,而有老师则规定七点十分到校。如果有学生七点二十到校,老师就可以按照《规则》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或者老师布置过量的作业或者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以此实现对学生任意惩罚。
教育惩戒也需要事实认定,不能以“为你好而为所欲为”
《规则》为了避免教育惩戒权滥用,也制定了申诉制度,但是很多老师认为“打你是为你好”可能在使用教育惩戒的时候对《规则》细则重视不够,导致滥用教育惩戒,其实这里还是一个“教育理念”的分歧,惩戒在教育中的作用主要是禁止某些不好的行为,真正的学业、道德行为还是需要“教育”和“示范”,所以老师们在使用教育惩戒的时候,一定要分清学生的行为是“主观恶意”还是“客观无意”造成的,尤其是学业的问题,几乎每个学生都想学好,可是就是学不好,这个状态学生也不像有,而且靠惩戒也无法解决,否则教育就太简单了。所以《规则》专门提及不得因为学业问题而对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惩戒。
学校需清除任何和学业相关的绩效和奖励惩罚制度
目前教育部门正在清除“四唯”的相关规章制度,“唯分数”也是清除之列,毕竟把分数当作评价老师的方式且和绩效挂钩的时候,老师们很容易不喜欢“学业差”的学生,也很容易去通过各种方式把不喜欢的情绪发泄出来,在现有的“唯分数”、“唯奖励”的机制下,老师们绝大部分的教育惩戒都和“学业”有关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都不容易。“理解”但却不能“容忍”老师因为学业对学生进行任何的惩罚,因为几乎所有的学生学业成绩不好和懒散不想学习关系不大,而是有深层次的认知规律在里面。简单粗暴的惩戒的泛滥对于这些没有掌握认知规律的学生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所以要想真正让老师用好教育惩戒权,剔除因为学业惩戒是非常重要的,而关键则是真正落实清除“四唯”的决定,让老师真正爱学生而是让学生成为老师“绩效”的工具。
作者:虹野
编辑:虹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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