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出台意见,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依据意见,义务教育学校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学校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变相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
意见要求,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取学费、杂费。各地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坚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严禁随意扩大免费教育政策实施范围。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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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标准,是否能接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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