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教育领域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2020年12月,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规则》),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
为贯彻落实好《规则》,加强石家庄市中小学依法治校办学,推动全市学校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近日,石家庄市教育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明确提出了要深入学习,准确把握《规则》,要求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学校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培训、研讨等多形式、多途径学习《规则》活动,使学校、教师准确理解文件精神、准确把握工作要求,准确把握学生行为规范和教育惩戒边界,准确执行《规则》,提高中小学校、教师的教育管理能力和依法治理水平。
石家庄市教育局将3月定为全市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宣传月,要求各县(市、区)指导中小学校开展教育专家、法律顾问、法治副校长等对《规则》的宣讲活动,并利用入学教育、班会、学校官网官微、家长会、家长微信群等多种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规则》和校规校纪。
石家庄市教育局还要求各中小学校要根据《规则》对现有校规校纪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依法细化相关内容,明确相应的教育惩戒措施,进一步推动学校依法治校进程,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3月31日前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同时,石家庄市教育局要求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对实施《规则》工作的领导,做好指导工作,对区域内中小学校贯彻执行《规则》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规则》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投诉、举报情况,要及时开设受理电话和邮箱,做好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复核工作。
通知及规则原文来了
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学校: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规则》)于2021年3月1日施行,为贯彻落实好《规则》,加强我市中小学依法治校办学,推动全市学校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现就贯彻落实《规则》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准确把握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培训、研讨等多形式、多途径学习《规则》活动,要做到全部覆盖区域内中小学校和教师,采取专家辅导、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使学校、教师准确理解文件精神、准确把握工作要求,准确把握学生行为规范和教育惩戒边界,准确执行《规则》,提高中小学校、教师的教育管理能力和依法治理水平。各学校要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进行学习和研讨《规则》,原原本本学、逐字逐句学,做到学深悟透,为学校、教师会用、敢用、慎用教育惩戒打好基础。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把宣传《规则》作为一项长期任务,通过当地广播电视、网站等途径,深入开展对法治精神、教育原则、执行方法的解读,扩大社会、家长对教育惩戒的了解和支持。将3月份定为全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宣传月,各县(市、区)要指导中小学校开展教育专家、法律顾问、法治副校长等对《规则》的宣讲活动。各中小学校要利用入学教育、班会等多种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规则》和校规校纪,要通过学校官网官微、家长会、家长微信群等,宣传学校对教育惩戒的落实执行情况和校规校纪的制定情况。
三、健全制度,完善管理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及时指导中小学校根据《规则》对现有校规校纪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依法细化相关内容,明确相应的教育惩戒措施,进一步推动学校依法治校进程。广大中小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坚持以《规则》为指导,进一步细化、明确学生行为规范,不得自行增加或者超越《规则》限定的内容。各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务求内容准确、方向正确,要涵盖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和较高的教育性。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家长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3月31日前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各学校要建立健全《规则》提出的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学生申诉委员会等各种制度,完善学校章程,健全教育惩戒实施和监管、救济的工作机制。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对实施《规则》工作的领导,要做好指导工作,对区域内中小学校贯彻执行《规则》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规则》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投诉、举报情况,要及时开设受理电话和邮箱,做好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复核工作。各中小学校要设立相关机构,明确相关人员,受理、复查学生和家长申诉,确保教育惩戒行为合法、透明。
石家庄市教育局2021年3月5日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教育部令第49号)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来源:石家庄教育发布、石家庄市教育局网站、河北新闻网、河青新闻网
编辑:孙晓华 责编:李媛 监制:李默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