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发布公告,就《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三十五条拟规定: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这意味着,倘若相关条文能正式通过,中小学校园中的“师生恋”将正式受到禁止,与此有关的争议,也将转化为一道是非分明的“红线”。很快,就有多家媒体关注到这一细节并对此作出报道。
一直以来,发生在校园里的“师生恋”,都是一件充满争议的事。一方面,不少文学作品都对这种感情进行过理想化、浪漫化的表述,现实中也不时有“师生恋终成正果”的消息传出;另一方面,许多发生在校园里的不堪之事,都是在“师生恋”的幌子之下悄然进行的。其中,既有教师以“师生恋”作为猥亵、性侵行为的借口,也有教师利用身份优势、年龄优势玩弄学生感情,最终酿成恶性事件。事实上,哪怕是最“你情我愿”的师生恋爱,也常常因为双方关系的特殊性,给学生一方的正常生活造成巨大影响。因此,从结果上看,再厚的文学滤镜、再多的特殊个例,也不足以为这种“危险关系”洗白。
“师生恋”为何如此“危险”?其根本原因在于教师与学生在权力关系上的不对等。在校园里,教师扮演的角色不仅是传授知识的人,也是临时监护者与成长指导者。在课堂内外,学生都要接受教师的管理,服从教师的安排。教师即便摆出较低的姿态,尽可能以平等的态度与学生互动,这种单向的权力关系也不会发生本质改变。一旦教师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很难明确区分其中有多少爱情的成分,又有多少屈从于权力关系的成分。作为占据优势地位的一方,心术不正的教师完全可以凭借手中掌握的管理权和教育权,对学生进行胁迫或“催眠”。
爱情之所以美好,最大的原因就是爱情极其纯粹,而“师生恋”之所以不美好,也正是因为这种关系打从一开始就注定不会纯粹。在学生心中,扮演监护者与指导者角色的教师,常常“自带光环”,让人分不清仰视与爱慕的区别。而对教师而言,面对认知水平低于自己,且受制于自己的学生,也很难萌生出健康、平等的爱情。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拟就师生恋爱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其适用范围为中小学,而不包括高等教育机构。从这个角度上看,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规定时,已经十分谨慎克制。教师与最低性同意年龄以下的学生发展恋爱关系乃至性关系,无疑是极其恶劣的行为。即便是心智相对成熟,在感情上具有一定自主性的高中生,与成年人之间也仍然有着思维能力和社会经验上的巨大鸿沟。事实上,即便是在大学校园里,“师生恋”也并不受到主流道德观念的认可,大学生尽管是成年人,但其依然难以摆脱师生权力结构的限制。
有人或许会问:难道师生之间,就不可能存在真爱吗?对于这样的问题,谁也不能给出绝对的答案。无论如何,社会政策应尽可能为大多数人提供兜底保护。对师生之间的恋爱关系严加禁限,主要是为了保护那些可能因为不成熟而受到伤害的学生,其次也是在告诫教师严守良好的师德师风。倘若学生与老师之间真的有什么特殊的感情,大可以在双方已经没有师生关系之后自由恋爱。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