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2021年7月,学生张某通过网络认识学生赵某(两人均已满18周岁),某日,两人相约外出游玩。途中,张某称自己的手机没有流量了,想借用赵某手机连接一下个人热点,赵某欣然答应,将手机交给张某并独自去了趟卫生间。之后,赵某便找不到张某,后得知张某在未经赵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手机出售给他人,获得现金2500元。
评 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先使用赵某手机,后将手机卖掉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我国刑法第266条所规定的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从主观方面看,张某具有非法占有赵某手机,并将其出售所得的价款占为己有的目的,具备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客观方面,张某谎称借用赵某手机,连接个人热点,使赵某基于错误认识交出手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主体方面,张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构成犯罪的主体要件;客体方面,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其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诈骗罪与盗窃罪主要有两项区别。一是犯罪手段不同,诈骗罪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编造谎言、假冒身份等手段;盗窃罪表现为秘密窃取,在被害人未发觉的情况下获取财物的手段。二是被害人处分自己财产的缘由不同,诈骗罪存在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后,主动处分、交出财物的行为;盗窃罪则不存在被害人主动处分财物的过程。本案中,被害人赵某陷入张某编造的谎言,基于错误的认识,主动将自己的手机交给张某,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