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胡女士五岁半的儿子放学回来,胡女士发现孩子脸上受伤严重,很是心疼,就问孩子是怎么一回事,孩子说是老师推他的。老师却跟胡女士说,是孩子不小心撞的,于是她要求看当时的录像,却遭到了拒绝。
事发当天,幼儿园还没有放假,孩子还在正常上课。当天还没有放学,胡女士接到老师发过来的信息,她告诉胡女士,她的儿子小悦不小心撞到了桌角,把脸的碰伤了。
老师说出了当时的事情经过,因为小悦比较调皮,影响了课堂的纪律,于是老师就想教育一下他,然后让他到教室的后面去罚站。在罚站的过程中,小悦还是比较调皮,动来动去。
于是老师打算假装打他,把手放到了孩子的头后面。然后小悦以为老师真的要打他,他就一躲闪,碰到了桌角,然后导致右脸上面撞到了,右手也受了一些伤。
当时胡女士听了,还没有当一回事,因为她也知道自己的孩子比较调皮,孩子在调皮中磕磕碰碰也是很正常的,所以她没把老师的话放在心上。然而到了晚上下班回家,她看到了儿子的模样,傻眼了。
她看见儿子时,小悦的脸上已经受伤严重,当时她就非常心疼孩子,然后孩子还跟她说自己的右手很疼。看到孩子的这副模样,于是胡女士就关心地问孩子,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当孩子说出事情的经过时,胡女士又惊呆了。
孩子说,他在罚站的时候,老师很生气,用力推他的头,并且往桌面上摁。当时,他不服气,就反抗了一下,结果老师一用力,他的脸就碰到了桌面上。然后在反抗的过程中,他的手也受伤了。
听到孩子说出的这个事情经过竟然跟老师说的不一样,胡女士瞬间就气愤了。都说童言无忌,胡女士相信自己的孩子并没有说谎, 于是她赶紧给孩子处理身上的伤。
接着就联系了园长反映了这件事情,由于孩子和老师所说的事情经过并不一样,虽然胡女士更相信孩子所说的,但是她又不敢冤枉老师,于是她要求查看当时的录像。
但是院长告诉她,他要出差,要等出差回来之后,才能查看当时的录像并处理这件事情,胡女士没办法,只好等园长回来。 等园长回来之后,她又赶紧来到幼儿园,可是好巧不巧,幼儿园当时又停电了,园长说这都是巧合,可是胡女士不相信,于是报了案。
当民警赶过来之后,胡女士终于看到了当时的画面,上面清楚地看到,老师和小悦确实有肢体接触,并且老师动作的幅度比较大,还看到孩子的腿脱离地面抬了起来。
虽然这些画面不能准确地看出当时的情况,但是胡女士判断得出来,肯定是老师使劲地摁小悦的头,要不然孩子的腿不会抬起来。了解到事情的经过之后,胡女士要求园方赔偿5万元,后来又降到2万元的金额,但是园方并不同意。
园长表示,事发之后,老师已经向家长赔礼道歉,还主动要求给孩子补课,并且发生这件事情之后,那位老师已经被暂时停止工作,已经等待调查的结果。
那么在这件事情中,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园方是否应该赔偿?
胡女士的儿子属于未成年人 ,在幼儿园接受教育,园方有保护其人身不受伤害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并且《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相关规定,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如果孩子所说的属实,那么孩子的人身受到伤害是由老师导致的,那么这就是园方的责任,孩子在幼儿园受到的人身损害,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这为过错导致的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所以在这件事中,老师导致孩子受伤,那么园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赔偿多少则要根据相关规定赔偿,并不是家长要多少是多少。
父母把幼儿放到幼儿园,其实就是希望孩子能在幼儿园里学习一些基本知识。哪个父母都不希望自己的孩子在幼儿园受到伤害,所以对待孩子要多一点耐心。
对于老师伤害到孩子的行为,大家有何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