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小谢就职于南京一家公司,有一天他主动告诉公司人事部门,自己找到了新工作,但他希望能获得失业救济金,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停缴社保。公司人事部回复,在无解除事由的情形下无法与小谢解除劳动关系。于是小谢主动旷工“求”自由,公司则依据《奖惩条例》将他开除。小谢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2万余元和一些其他费用。小谢的行为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近日,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为获得失业金,小伙主动旷工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小谢于2013年3月22日入职南京某公司,从事品质保证工作。2016年4月1日起,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8月15日晚,公司员工通知小谢8月16日正常上班,但小谢自8月16日起没有去公司上班。后公司出具落款时间为2021年8月16日的《离职证明》,载明:因小谢连续5日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公司规定,对小谢进行开除处理,双方自2021年8月16日起不存在劳动关系,亦无任何后续劳动纠纷,特此证明。
2021年8月26日,公司向工会发送邮件通知,载明:小谢于7月主动向公司提出想离职,并希望离职后领取失业金。因此行为不符合公司规定,当时并未同意。小谢表示会故意旷工,以达到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小谢自8月以来无故未出勤,因此依据《奖惩条例》对该员工给予开除处罚。后小谢于2021年8月26日联络公司,要求离职证明上的离职日期填写8月16日,方便他办理失业金,公司考虑其实际困难,因此依其请求,但实际办理日期为8月26日。小谢于2021年8月26日收到上述离职证明。
值得一提的是,南京某公司的《奖惩条例》于2006年3月制定,其中规定连续12个月内旷工4次以上的给予开除处罚。小谢于2014年4月28日签署的《薪资保密承诺书》中载明,其已知悉相关规定并将严格遵守。
小伙向公司索要赔偿金,法院:不支持
2021年8月,小谢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终结审理后,小谢起诉至法院。他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8月拖欠的工资813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2万余元,同时还要支付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代通知金7000多元。
案件审理中,某公司提供了2021年7月30日小谢与相关工作人员的谈话录音,证明小谢主动要求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在录音中,小谢称:“你就直接算我旷工呗。”工作人员回复:“站在公司的角度来说,我肯定是不能开除你的,因为你没有犯任何错误。”小谢回复:“对于我来讲,旷不旷工,无所谓。”工作人员回复:“旷工不光是旷工,公司会给处理的。按照员工手册,我们是有一些处罚的,不光是开除。等于你现在就为了失业金,不惜一切代价,我仁至义尽把这些事情都告诉你。”
法院认为,小谢与某公司间的劳动合同成立、有效。小谢主张2021年8月工资差额813元,某公司同意支付,法院予以支持。小谢确认其于2021年8月26日收到某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即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于2021年8月26日送达小谢,双方劳动关系自该日解除。劳动者应遵守基本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小谢自2021年8月16日起无故缺勤,某公司依法依规认定小谢旷工4次以上并无不当。因小谢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某公司解除与小谢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赔偿金。小谢主张代通知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南京某公司支付小谢2021年8月工资差额813元,驳回小谢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案件当事人系化名)
(编辑 蒋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