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双辽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承办法官延伸司法职能,在宣判后继续为当事人释法明理,被告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后,当即一次性支付所欠借款,切实将简单结案转向真正服判息诉、案结事了,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2015年,孙某在某信托公司借款4万余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在履行部分还款后,因无经济能力而终止还款。2016年,债权人将该笔债权转让给某小额贷款公司,与其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某小额贷款公司成为新的债权人。经核算,被告尚欠原告本金2.4万余元。经多次催要拒不还款,故起诉至双辽市人民法院。
孙某承认借款事实并承认签订了借款合同,但认为该笔借款存在“砍头息”,属于“套路贷”,因此拒绝偿还借款并给付利息。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仅凭借款存在“砍头息”不足以认定该借款属于“套路贷”,孙某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未还属实。某小额贷款公司经债权转让依法取得债权人的全部权利,其要求孙某偿还借款本金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判决。
宣判后,因对相关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孙某找到办案法官,称,“借款合同不合法,债权转让也不合法,判决其还款并给付利息不公平”,并表示“不服判决,要实名举报”。
经过办案法官耐心讲解,并对相关法律规定向其告知并释明,孙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观点及做法的错误。其又与法官沟通,称其“经济困难,无能力负担利息”。对此,办案法官找到某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告知孙某的困难之处,动员原告放弃利息。经过多次沟通化解,原告主动做出让步,同意放弃利息。
最终,在亲友的帮助下,孙某一次性偿还了所欠的借款本金。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签订和解协议,握手言和,并共同向法官表达了谢意。至此,案件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毛思博 双辽市人民法院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