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日子,某政协委员提出:建议取消对犯罪子女考公的限制。
按照该委员的说法:一人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就影响其子女、亲属升学、参军、考公,进入重要岗位的规定,应予以摒弃,否则对受影响人员极不公平。
紧接着,法律界大咖罗翔老师下场,告诉大众,对罪犯子女的考公限制,是不合理的,因为它违背了法治精神,违反了“罪责自负、无罪不罚”的底线,同时也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这些言论,听起来似乎很有道理,甚至说,你都找不到毛病!
乃至于,很多为周委员、罗教授叫好的人,甚至于把宪法都搬出来了,宪法说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说了,公民有劳动权利,受教育的权利……乃至于什么“一人做事一人当。”,“都什么年代啦,还株连九族”之类的言论都出来了。
实在有些忍不住了,聊点个人的看法。
委员也好,法律大咖也好,不客气地说,似乎都有些偷换概念的嫌疑。
个人从事高考志愿填报工作十几年,对于政审,也算是比较了解吧。实在是有些想不明白,委员、法律大咖们大谈特谈法律如何如何,就想问一下:我们国家的哪个法律,哪条法规,不允许犯罪子女升学、考公了?
请恕个人才疏学浅,实在找不到。要不,大咖们给普法?
我们先来说升学,毕竟这块儿个人最熟悉。
首先,一个学生能否参加高考,跟其家人是否犯罪,没有丝毫关系!这一点,也从根本上保障了你的受教育权益。
至于说政审,目前需要政审的院校,有三类:1、公安院校的公安专业,司法警校的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它的政审,主要是由当地的公安机关负责。
2、军事院校在提前批招生的生长军官学员(有军籍学员)。它的政审,主要是由当地武装部负责,公安机关协助办理。
3、两所特殊的院校,北京电子科技学院,中国消防救援学院。这两所学校的毕业生,未来所从事的工作,有其特殊性。如果是不了解,又感兴趣的话,可以自行搜索一下。
那么,很简单的道理, 作为本身就有些特殊的招生院校,当然有权利决定,自己招收什么样的学生。不要忘了,无论是《教育法》、还是《高等教育法》,都有表述:学校招生自主权。
举个例子吧,你到一家有技术含量的企业任职某些关键岗位,别人还要做背调呢;至于说签同业禁止协议之类的,想必职场人士应该也不陌生。
那么,解放军、警察等特殊职业,对于自身人员有要求,有何不可?又何错之有?
至于周委员所说的参军,它的政审标准和军校完全一样,不多说!
再说一点,众所周知,我们国家是限枪的国家,这一点也保证了我们的拥有最为安全的社会环境。那么,对于能够接触到枪支的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不是理所应当的吗?
我们再来看看周委员所举的例子:去年曾参加一场刑事案件的听证会,一个四十多岁的男人当场痛哭流涕。他因为醉驾,面临刑事处罚,担心这会影响即将高考的女儿。
“这个父亲因为喝酒,可能会影响子女参军、考公、就业,这太不可思议了,完全不符合现代法治文明。”
那么,老马的疑问在于,周委员的当事人,一个40多岁的男人,既然明知道自己醉驾,会影响即将高考的女儿,为什么还要知法犯法?
让老马捋一捋:明知而故犯,犯了以后,请的律师出来说话,质疑规则、修改已有规则!是不是这么一个顺序?
试想一下,他醉驾如果酿成恶果了,别人家的子女,又该找谁去说理去?
个人多年工作经验所知,有很多的父母,为了不影响孩子而选择了戒酒!
甚至于,在一些时候,明明是自己有理有据的情况下,由于害怕处置不当,留下不良的记录,影响下一代,而选择了忍让。
实事求是地讲,正是有了政审,才避免了相当多的矛盾升级、扩大。
然后,我们再来说考公。
两个疑问:1、每年毕业生超1000万,公务员每年招聘人数不足20万,从比例上来说,也就不足2%;怎么就有了不让犯罪子女考公,就影响就业了?
荒唐!这和前些日子大谈特谈的让吸毒人员重返荧屏,何其相似!
甚至连理由都那么地相似。
2、仔细地查阅了公务员的报考条件,没有任何一条提到了禁止犯罪子女考公的说法。
事实上,对于公务员的政审,是由相关组织部门负责。
而这些年的政审实践,对于一些非核心、关键岗位,政审相关的政审标准是在逐步放宽的。
那么,事实非常清楚,如果真的要像某委员或者是法律大咖所说那样,“取消对犯罪子女考公的限制”,“罪责自负、无罪不罚”,你没有犯罪,也没有任何一个部门处罚你啊!
显然这里应该谈的不是法律啊!
偷换概念玩的真溜!
拜托,你应该去跟我们国家的相关高校、组织部门去谈啊。
至于网络上一些大喊特喊 “株连九族”、“一人做事一人当”的,老马想说,拜托,查查字典,先弄明白啥叫“株连九族”再说发言也不迟!
别一天到晚瞎嚷嚷,被人卖了还帮人数钱,傻不傻啊!
难道就没有人感觉,这套路有些熟悉:放出风声-挑起舆论-达成共识……类似的套路,在之前的东欧国家,前苏联,都曾经上演过。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也欢迎朋友们理性探讨,不喜勿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