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未达标”解聘员工,公司这样做违法!

案 情

陈某与某公司签有劳动合同。为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公司制定了“军令状”,陈某在“军令状”上签了字。“军令状”备注写道:未完成保底业绩者予以淘汰;完成晋升业绩者,列入晋升提职候选人。在约定的考核期内,陈某未能完成保底业绩。公司因此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并办理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陈某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评 析

从常理上看,既然有约定的“军令状”在先,那么按照双方约定,未完成业绩者被淘汰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但是,常理不同于法律,这种“卷铺盖走人”的管理模式触碰了法律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即便劳动者工作业绩达不到考核目标,用人单位也需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在培训或调岗之后再次考核不合格,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中,陈某虽未完成保底业绩,但公司直接将其解聘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公司在陈某业绩不达标时,并未对陈某进行培训或调岗,更没有在培训或调岗之后对其再次进行考核。仅以陈某首次业绩不达标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法律明文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不允许劳资双方随意约定。劳资双方解除劳动合同,都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虽然劳动者签署了“军令状”,但这不属于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法院的判决有力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更传递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积极导向,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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