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4人在研究生考试中组织作弊,获利40万余元,获刑!

随着研究生考试落下帷幕,

考研党们总算可以放松休息了。

但有些“考研人”却无法休息,

因为在考试中作弊,

他们失去了自由人生的资格。

请看本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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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9月,被告人刘某等4人商议,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采取无线电设备传输考试答案的方式组织考试作弊,确定各自的分工及分成。

12月26日,被告人在发送答案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刘某等人利用作弊信号接收器、作弊信号发射器等设备,组织考生作弊,违法所得达4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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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等4人,在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作弊,侵犯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开参与考试的权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综合考虑该案所涉考试的社会影响程度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结合4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及其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4名被告人四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并追缴违法所得。

随着科技发展,各式各样的电子作弊设备五花八门,利用电子作弊设备组织考试作弊的事件频频上演,不仅侵害了国家的考试制度,更是触碰了法律的红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对于考试作弊的犯罪行为,法律定将严惩不贷。广大考生理应诚信应考,拒绝作弊,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自毁前程。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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